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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破產救濟與破產責任
一、破產救濟
包括:失業救濟、就業安置
試點城市的政府應按安排職工重新就業。
政府應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職工,政府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一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規定。
安置費來源:(指試點城市)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首先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不足支付的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安置職工的資金有:
1、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得,無論土地使用權是否抵押
2、 處置的破產財產所得,
3、 由同級政府負擔。
二、破產責任:
(一)違法行為
1、 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對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破產規定》:以上行為致使企業財產無法收回,造成實際損失的,清算組可對破產企業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員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 企業破產責任
1、誰負有責任,給誰行政處分。
2、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負責人。
3、對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廠長、經理,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yangjobe〗債權人會議和清算組職責對比:
債權人會議職責
清算組職責
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審計和評估報告
監督和解與整頓程度進行等。
接管破產企業
清理破產企業財產
回收破產企業財產:破產企業的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破產企業在境外的財產,由清算組收回。
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在清算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清算組可以允許破產企業以清算組的名義從事與清算工作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但應當將從事此種經營活動的情況報告人民法院。
【輕松過關二】人民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地位(綜述)
在整個破產程序中,人民法院對各種問題均以“裁定”方式解決。除“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外,一律不準上訴。當事人對裁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復議,但申訴或者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1、 在民事訴訟程序或者民事執行程序中,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獲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應當告知債務人可以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產;但債務人不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在無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宣告債務人破產。
2、 人民法院如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債務人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或者先行剝離企業有效財產另組企業,而后申請破產的,應當駁回破產申請。
3、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2003年新增)蟶弦患度嗣穹ㄔ禾崞鶘纖摺?/P>
4、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應當立即通知債務人立即停止清償債務,非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支付任何費用。
5、 (2003年新增)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仍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對于人民法院的裁定,占無財產擔保債權數額半數以上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6、 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和解協議時,應報人民法院審查認可。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規定,應予以認可,作出“中止”破產程序的裁定,并且發布公告。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7、 有財產擔保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后至破產宣告前行使優先受償權時,應當經人民法院同意(注意判斷題)
8、 (2003年新增)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9、 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首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經表決同意后,再報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然后由清算組執行。
10、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律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7日內作出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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