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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債權人會議
一、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一)債權人會議的概念
我國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會議,是由所有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以保障債權人共同利益為目的,為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討論決定有關破產事宜,表達債權人意志,協調債權人行為的破產議事機構。
(二)債權人會議的成員與權利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2.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便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參加并行使表決權。債權被否認而又未提起債權確認訴訟者,不得再參加債權人會議。
3.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4.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61條第1款第7項(通過和解協議)、第10項規定(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考題·多選題】(2007年)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表決的下列事項中,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且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享有表決權的有( )。
A.通過重整計劃
B.通過和解協議
C.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的表決權。根據規定,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和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決議不享有表決權,因此選項B和C不正確。
5.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
6.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債權人會議主席主持債權人會議。
【考題·判斷題】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產生,而不是由債權人會議選舉產生。( )(2008年)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債權人會議的組成。債權人會議設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
(一)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2.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二)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注意:債權人會議行使上述某些職權,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制約。其中:
(1)核查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2)更換管理人要向人民法院申請;
(3)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需人民法院書面認可;
(4)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能通過的由法院裁定。
2.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注意:這里的債權額指經過債權人會議確認的金額;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以債權人會議確認的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準,且無論債權人是否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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