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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特征及其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與特征
在發生破產原因時,債務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請及和解協議草案,由債權人會議表決,如能獲得通過,再經法院裁定認可后生效執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產。
(二)和解程序
1.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債務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申請和解的原因是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債務人申請和解,應當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2.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受理其申請,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和解程序對就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無約束力,該權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對擔保物行使權利。
3.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對此事項無表決權。
【相關考點】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例題·單選題】某破產企業有9位債權人,債權總額為1100萬元。其中債權人甲的債權額為300萬元,由破產企業的房產作抵押。當債權人會議討論和解協議草案時,下列情形可以通過的是( )。
A.有6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450萬元
B.有5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550萬元
C.有4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650萬元
D.有3位債權人同意,其代表的債權額為750萬元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協議的表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首先要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特別決議)時,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本題中除甲外,有8位債權人有表決權,C、D選項未過半數。本題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為1100-300=800萬元,A選項未達到2/3。
4.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和解協議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或者已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得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二、和解協議的效力
(一)和解協議對債務人與和解債權人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和解債權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無財產擔保債權的人。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按照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自和解協議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2.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考題·多選題】下列關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的有( )。(2009年試題·舊)
A.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
B.和解申請只能由債權人一方提出
C.在和解程序中,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D.和解債權人未依照法律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行完畢后,仍可按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正確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和解。和解申請只能由債務人一方提出,因此選項A的說法正確,選項B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和解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在和解協議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和解協議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因此選項D的說法是正確的。
(二)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效力
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也就是說,和解協議對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無效,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所作的債務減免清償或延期償還的讓步,效力不及于債務人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他們仍應按原來債的約定或法定責任承擔保證或連帶責任。在破產和解問題上,不適用主債務減少從債務隨之減少的原則。
(三)和解協議的終止
1.因債務人的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在其他債權人所受清償同等比例的范圍內,不予返還,這是與一般合同無效時應雙方完全返回財產不同的。
2.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經和解債權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法上的和解協議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止和解協議,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程序。
3.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執行的,和解債權人在和解協議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但債務人方面為和解協議的執行提供的擔保繼續有效。和解債權人因執行和解協議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破產分配。
【舉例】在和解期間,債務人甲企業為繼續營業向乙企業購買20萬元的原材料,丙企業為擔保人。當人民法院裁定終止和解協議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時,丙企業的擔保仍然有效。
重整與和解都可以避免破產清算,但二者是有區別的。
重整 |
和解 |
債務人或者債權人申請 |
債務人申請 |
直接申請;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申請 |
直接申請;也可以在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申請 |
按債權類別分組表決 |
債權人會議(統一)表決 |
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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