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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保護原則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2.物權法定原則
(1)物權種類法定。即當事人不得自由創設法律未規定的新種類物權。如我國的擔保物權只能是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種。(當事人以其他方式設立擔保物權,法律不予保護。例如,設立不轉移占有的質押擔保)。
(2)物權內容法定。即物權的方式、效力等內容都由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不得在物權中自由創設新的內容。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是否建立物權法律關系以及建立何種物權法律關系(抵押還是質押,由當事人決定)。
3.公示、公信原則
(1)公示原則。所謂公示,是指物權的權利狀態必須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使得第三人在物權變動時能夠知道權利的實際狀態,以維護交易安全。不動產的權利狀態通過登記制度表示,而動產權利狀態的變化則通過交付表示(靜態的權利狀態通過占有表示)。
(2)公信原則。所謂公信,是指當物權依據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該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實際存在瑕疵,為保護交易安全,對信賴該公示的物權并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認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物權法》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就是公信原則的體現。
注意:所謂“物權存在瑕疵”是指物權狀況與實際權利不相符合的事實狀態。例如,不動產登記瑕疵是指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出現錯誤登記或漏記。
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所謂占有,是指民事主體對物進行管領形成的事實狀態。與占有權不同,占有強調的是一種事實狀態,不以有權利來源為前提。只要主體對物有客觀上的控制且主觀上有管領的意思就成立物權法上的占有。
注意:①占有概念也可以通俗的表述為:“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實際控制與支配”。②占有不等于所有。
(1)《物權法》第五編規定的占有制度,是以事實上的管領為規范對象的,如小偷對贓物的占有也是法律上的一種占有,能得到物權法的保護。
(2)占有的客體只能是物,對于物之外的財產權只能成立準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注意:“準占有”是指對所有權以外的物權的占有。準占有,又稱為權利的占有,指以財產權為客體的占有,準占有的主體稱為準占有人。所謂“物之外的財產權”是指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的財產權,例如債權。
(3)占有既是物權的重要內容(占有是所有權的重要權能),還是一些他物權成立的前提(占有是質押權與留置權的成立前提)。
(4)物權法占有編的規定,只有在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
(二)占有的種類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
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稱為自主占有 |
如小偷對贓物的占有(意欲據為己有) | |
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的稱為他主占有 |
如為他人保管物品 | ||
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
直接占有是指直接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和控制 |
如承租人直接占有租賃物 | |
間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可以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對直接占有某物的人享有返還占有請求權,從而對物形成間接的管領和控制 |
如出租人間接占有租賃物 | ||
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
有權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權利 |
如占有自己合法購買的物品 | |
無權占有則指沒有權利來源的占有(包括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
善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 |
如不知道售貨員多找了錢 | |
惡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財產時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行為屬于非法但仍然繼續占有的情形 |
如明知道售貨員多找了錢而想據為己有 |
【舉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了10箱貨。付完錢提貨的時候,乙公司的裝車工因疏忽往車上裝了11箱貨。甲公司的司機發現后,在甲公司單位負責人的指使下急忙開車離開乙公司。甲公司對多裝的1箱貨的占有屬于自主占有、直接占有和無權惡意占有。
(三)占有的推定效果
《物權法》規定占有制度,可以實現事實推定和權利推定兩個效果:
1.事實推定
事實推定的內容有二: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為自己占有,而且占有是善意的、和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兩個時期,有占有證據的,推定其為繼續占有。
這種法律對于事實的推定,通過免除占有人的舉證責任,使得占有人獲得法律的保護。
(如果每個人對自己占有的財產,都要證明其所有權,那么人們在購物之后必須永久的保留各種取得該財產的買賣合同書或者書面證據)
2.權利推定
占有的權利推定是指占有人在占有物期間推定其享有合法的權利。受權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舉證責任,由相對人就沒有權利提出反證。(誰主張誰舉證)
【舉例】甲出示一件古玩,要求以此質押借款,即推定甲有權合法占有該古玩。甲無須證明該古玩的合法來源,除非乙有證據證明該古玩不是甲的。
(四)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
1.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應當賠償損失。
【例題·多選題】甲將乙所有的一只羊誤認為己有。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在甲占有期間,該羊產下一只羊羔,甲應當將羊和羊羔一起還給乙
B.在甲占有期間,曾為該羊治病,甲將羊還給乙時,乙應當向甲支付治病的費用
C.在甲占有期間,該羊被汽車撞死,司機逃逸,甲應當賠償損失
D.在甲占有期間,該羊被汽車撞死,司機給予賠償,甲應當將賠償金還給乙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無權占有人與返還請求權人的關系。善意占有人不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
(五)占有的法律保護
1.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2.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此條中的“一年”在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且僅適用于返還原物的請求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按第一章訴訟時效的規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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