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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合伙企業包括:普通合伙企業(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一、普通合伙企業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
(1)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提示:合伙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可以分期繳付出資。合伙企業的原始資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二)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則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釋: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合伙企業的損失只能向私自轉移或則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人進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任意性規定)。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提示:對內轉讓只需通知,對外轉讓應當同意。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強制性規定)。
(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3)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知識點回顧:(1)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提示:不需要一致同意的事項:
(1)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下列各項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的是( )。
A.修改合伙協議
B.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正確答案』ACD
『答案解析』普通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的義務
(1)合伙事務執行人應當定期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強制性規定)。
(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任意性規定)。
【例題·多選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權利和義務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
A.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查閱企業會計賬簿
C.合伙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1)選項A:合伙人無論出資多少,都有權平等享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權利;(2)選項B: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3)選項C: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4)選項D:合伙事務執行人“有義務”(而非自行決定)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4.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
合伙協議有約定 |
按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 |
合伙協議未約定 |
首先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
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 |
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
提示(1):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提示(2):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5.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合伙協議另有約定除外。。
(2)該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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