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重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提示: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特殊情況下股權的轉讓問題: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股權轉讓程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受讓股東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相應修改章程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記載的決議。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2)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除了新股東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并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外,其他手續與前述轉讓手續相同。
【例題·單選題】甲和乙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未對股權轉讓做出規定。甲擬將所持公司股權轉讓給丙,并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關于本次股權轉讓,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原制度)
A.甲丙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丙即取得股東資格
B.甲向丙轉讓股權,無需征得乙同意,但應通知乙
C.甲向丙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決議
D.甲應就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乙征求同意,乙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轉讓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A錯誤。(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BD錯誤。(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再需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C正確。
【例題·單選題】甲、乙、丙為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現甲欲對外轉讓其股份,下列判斷正確的是( )。
A.甲必須就此事書面通知乙、丙并征求其意見
B.在任何情況下,乙、丙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C.在符合對外轉讓條件的情況下,受讓人應當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公司
D.未經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不能取得公司股東資格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A正確。(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乙丙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而非在任何情況下都享有優先購買權,B錯誤;(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主體是股東,而非是公司,受讓人應該將股權轉讓款支付給出讓的股東,而非公司,C項錯誤;(4)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據此可知,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并不是以工商變更登記為生效要件,D錯誤。
(二)股權回購請求權(重點)
1.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2.股東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多選題】根據《公司法》,有( )情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A.在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5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情況下,股東會會議決議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B.股東會會議決議與其他公司合并,或者公司分立、轉讓主要財產
C.股東會會議決議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D.股東會會議決議減少注冊資本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注意與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情形相區分。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三)未及時辦理股權轉讓手續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法律責任(2012新增)
(1)股權轉讓后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2)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于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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