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50人以下,允許設立1人公司。
相關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
2.注冊資本:3萬元
相關知識點:(1)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萬元;(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為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不允許分期繳付。
3.首次出資額和期限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4.出資形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提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2012新增)。
提示: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4)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公司的股權不得用于出資:①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②已被設立質權;③已被依法凍結;④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等。
(5)出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2012新增):
①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轉讓;②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③出資人已履行關于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④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提示:股權出資不符合前款第①、②、③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采取補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條件;逾期未補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6)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7)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示:出資人以前款規定的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注冊資本的繳納方式
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該手續一般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完畢。
6.不按照規定出資的責任
(1)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2012新增)。
提示: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法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3)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惡意),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法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提示: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7.組織條件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解釋: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設立程序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應記載于股東名冊。
2.當事人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依法繼受取得股權后,公司未根據規定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當事人請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股東抽逃出資(2012新增)
1.抽逃出資的形態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1)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后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本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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