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買賣合同 |
第 2 頁:二、贈與合同 |
第 3 頁:三、借款合同 |
第 4 頁:四、租賃合同 |
第 5 頁:五、融資租賃合同 |
三、借款合同(記憶)
(一)借款合同概述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金融機構貸款的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借款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轉移的是貨幣的所有權,而非貨幣的使用權。
(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時,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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