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四節 支票
一、支票的特點
(一)支票的概念(了解)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二)支票的種類(記憶)
1.普通支票。該種支票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其既可以用來支取現金,亦可用來轉賬。普通支票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即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畫兩條平行線。有該畫線標志的支票,亦稱為畫線支票,畫線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2.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3.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在實踐中;我國一直采用的是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沒有普通支票。
二、出票(記憶)
(一)出票的概念
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并存入一定的資金。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鑒。
(二)支票的格式
1.絕對應記載事項
(1)表明“支票”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經出票人授權,可以補記。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關于匯票、本票、支票絕對應記載事項的比較,參見下表:
—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絕對應記載事項 | 表明“匯票”的字樣 | 表明“本票”字樣 | 表明“支票”字樣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無條件支付的承諾 |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 |
確定的金額 | 確定的金額 | 確定的金額 | |
付款人名稱 | — | 付款人名稱 | |
收款人名稱 | 收款人名稱 | — | |
出票日期 | 出票日期 | 出票日期 | |
出票人簽章 | 出票人簽章 | 出票人簽章 |
2.相對應記載事項
(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這些事項并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關于匯票、本票、支票相對應記載事項的比較,參見下表:
— | 匯票 | 本票 | 支票 |
相對應記載事項 | 付款日期 | — | — |
付款地 | 付款地 | 付款地 | |
出票地 | 出票地 | 出票地 |
(三)出票的其他法定條件
第一,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第二,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
(四)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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