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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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3注冊會計師《經濟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五節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
一、涉外票據的范圍(了解)
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二、我國《票據法》與有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關系(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票據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三、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記憶)
1.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一是在一般情況下,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二是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照其本國法律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照行為地法律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提示】原則:盡量承認票據效力。
2.關于出票時記載事項的法律適用。一是匯票、本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二是支票出票時的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經當事人協議,也可以適用付款地法律。
3.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和保證行為,適用行為地法律。
4.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5.提示期限、拒絕證明的方式及出具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6.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序,適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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