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考情分析 |
第 2 頁: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
四、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鏈接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鏈接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鏈接1】個人獨資企業的受托人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鏈接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鏈接3】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五、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驗證和公示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董事會負責編制,并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2)公司應當依法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
【鏈接】上市公司只能由股東大會來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3)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二)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1.注冊會計師審計活動中的法律責任類型
(1)會計師事務所可能因為不能按時完成審計業務或者審計報告的質量不合格,而違反審計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2)會計師事務所因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對外出具不實報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會計師從事審計活動的侵權賠償責任
(1)過錯推定責任(見下表)。
表6.8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主體 |
舉證責任 |
法律效果 |
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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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存在不實報告; ②其合理信賴了該不實報告; ③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了交易,或者從事了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 ④遭受了損失 |
完成原告方的舉證責任,不需要證明會計師事務所在出具不實報告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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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 |
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 |
不能舉證的,推定其有過錯.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
【提示1】不實報告是指,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依法擬訂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的執業準則以及誠信公允的原則,出具的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業務報告。
【提示2】合理信賴是指利害關系人善意使用不實報告,一般只要在利害關系人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時存在獲得該不實報告的可能即可,不需要證明自己真的看過該不實報告。
【提示3】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2)訴訟方式。
利害關系人未對被審計單位提起訴訟而直接對會計師事務所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一并提起訴訟;利害關系人拒不起訴被審計單位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連帶賠償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見下表)。
表6.9連帶賠償責任與補充賠償責任
情形 |
過錯程度 |
內容 | |
會計師 事務所
|
連帶賠 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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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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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與被審計單位惡意串通;②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③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報告;④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⑤明知被審汁單位的會汁報表的重要事項有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⑥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報告,而不予拒絕。對被審計單位有前款第②至⑤項所列行為,注冊會計師按照執業準則、規則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其明知 |
情形 |
過錯程度 |
內容 | |
會計師 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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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賠償 責任 |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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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規定;②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于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③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④未依據執業準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⑤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⑥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準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⑦未根據審計的要求采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⑧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 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⑨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⑩其他違反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
【鏈接】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該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會計師事務所的抗辯。、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①已經遵守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②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③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并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提示】會計師事務所在報告中注明“本報告僅供年檢使用”、“本報告僅供工商登記使用”等類似內容的,不能作為其免責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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