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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難點講解及典型例題
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股東抽逃出資的責任
1.抽逃出資的形態
(1)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2)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3)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2.抽逃出資的民事責任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并要求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公司法人財產權的限制
(1)對外投資的限制。
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②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
①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②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③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提示】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有可能發生大股東操縱公司并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必須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且關聯人員不得參加表決。
(3)借款的限制。
一般情況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批準同意,公司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提示】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三)有限責任制度及其例外
1.公司股東的承擔責任方式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1)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任何情況下,股東都只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任何權利濫用的行為都會導致權利喪失或被否認,甚至懲罰和制裁。公司的有限責任使得股東能夠放心大膽的進行投資,但是如果股東濫用其有限責任,而使得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則公司的獨立人格將被否認。
(3)公司人格獨立是其作為法人獨立承擔責任的前提。如果公司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那么公司的財產就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時,就喪失了獨立承擔責任的基礎。
(四)股東權保護
1.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①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提示】受讓方構成善意取得,交易的股權可以最終歸為其所有。
②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股東權利的分類
股東權利的分類(如表6.1所列示)
表6.1 股東權利的分類
分類標準 |
股東權分類 |
具體權利類型 |
股東個人利益和全體利益
|
共益權
|
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參加權、提案權、質詢權、表決權、累積投票權、會議召集請求權和自行召集權、知情權、提起訴訟權 |
自益權 |
股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優先權、股份質押權、股份轉讓權 | |
股權行使的條件 |
單獨股東權 |
自益權、表決權等 |
少數股東權 |
召開臨時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權利 |
【提示】自益權的行使后果可以讓股東得到金錢和物質方面的好處——得到錢或股票,比如股利分配、剩余財產分配、新股認購、股份質押、股份轉讓。
3.股東權利的內容(★)
(1)表決權。股東行使表決權時,一般是按照一股一票或者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表決權的規定不同。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行使表決權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嚴格規定“一股一表決權”。
(2)選舉權或者被選舉權。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3)依法轉讓出資額或者股份的權利。法律禁止股東抽逃出資.但允許股東轉讓出資。
(4)知情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提示】對于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有權“查閱和復制”;而對于公司會計賬簿.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僅有權“查閱”。
(5)建議和質詢權。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6)新股優先認購權。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7)股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于利潤分配的比例有“商量”的余地。根據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9)臨時提案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10)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
(11)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
(12)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公司終止后,向其全體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后尚有剩余財產的,股東有權請求分配。
4.股東訴訟
(1)股東代表訴訟。(★)
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他人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拒絕或者怠于向該違法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請求違法行為人賠償公司損失。
①針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
②針對監事——通過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起訴訟。
③拒絕或怠于——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④針對他人——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直接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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