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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1.設立條件
(1)發起人條件。
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提示】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設立職責的人,應當認定為公司的發起人。
【鏈接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50人以下。沒有下限,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鏈接2】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時,必須申請成為非上市公眾公司。
【鏈接3】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統一監督管理。
(2)出資方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提示】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3)非貨幣財產的評估作價。
①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②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①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②已被設立質權;③已被依法凍結;④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準而未經批準。
(5)股東履行出資義務。(★★)
①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③出資人以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予以認定。
【鏈接】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6)不按規定出資的責任。
①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②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③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不得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④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不得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
⑤冒名登記股東的法律責任。
第一,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設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方式設立。
3.設立程序
(1)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首次繳納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①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②創立大會行使職權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設立公司失敗的后果
(1)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發起人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提示1】部分發起人依照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提示2】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入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提示3】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入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后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提示】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這種情況仍由“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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