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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強制解散
(1)強制解散的條件。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俟境掷m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酃径麻L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芙洜I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例題5·多選題】根據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有一定事由時,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該事由有( )。
A.公司持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B.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C.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D.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公司解散的原因。
(2)強制解散訴訟。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1.清算組成立時間
當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
【提示】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進行清算。(★★★)
2.清算組及其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股東利益的。
具有上述(2)所列情形,而債權人未提起清算申請.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清算義務人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有及時清算的義務。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他們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
4.公司在清算期間的行為限制
(1)清算期間,公司不再從事新的經營活動,僅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經發生但尚未了結的事務。
(2)清算期間,公司的代表機構為清算組。
(3)清算期間,公司財產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5.清算登記
除在60日內公告外,其余與公司合并的程序相同。
6.未在法定期限申報債權的補充申報
(I)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
(2)債權人補充申報的債權,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中依法清償。
(3)公司尚未分配財產不能全額清償,債權人主張股東以其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予以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除外。
(4)債權人或者清算組,以公司尚未分配財產和股東在剩余財產分配中已經取得的財產,不能全額清償補充申報的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清償債務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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