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資產減值
本章內容對應《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涉及考分不少,屬于比較重要章節。應當關注:(1)資產減值的相關概念、(2)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3)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與計量、(4)資產組的認定及其減值處理。重點為可收回金額的確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難點主要為資產組的認定、資產組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總部資產和商譽的減值測試。
第一節 資產減值概述
資產是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資產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須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果資產不能夠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者帶來的經濟利益低于其賬面價值,那么,該資產就不能再予確認,或者不能再以原賬面價值予以確認,否則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也無法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其結果會導致企業資產虛增和利潤虛增。因此,當企業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即表明資產發生了減值,企業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并把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
一、資產減值的范圍
《資產減值》主要規范了企業下列非流動資產的減值會計問題:
(1)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包含“三無投資”);
(2)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包含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
(3)固定資產;
(4)生產性生物資產(不包含消耗性生物資產);
(5)無形資產;
(6)商譽;
(7)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和井及相關設施;
其他準則規范的資產減值:
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
采用公允價值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所規范的金融資產、三無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笫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
二、資產減值的跡象與測試
(一)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主要可從外部信息來源和內部信息來源兩方面加以判斷:
從企業外部信息來源來看,如果出現了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並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企業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賬面價值遠高于其市值等,均屬于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企業需要據此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決定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
從企業內部信息來源來看,如果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遠遠低于原來的預算或者預計金額、資產發生的營業損失遠遠髙于原來的預算或者預計金額、資產在建造或者收購時所需的現金支出遠遠高于最初的預算、資產在經營或者維護中所需的現金支出遠遠高于最初的預算等,均屬于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二)資產減值的測試
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進行減值測試,估計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是資產是否需要進行減值測試的必要前提,但是以下(不攤銷的)資產除外:
1.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
2.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3.尚未達到可使用狀態的無形資產。
企業在判斷資產減值跡象以決定是否需要估計資產可收回金額時,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企業資產存在下列情況的,可以不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1.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結果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遠高于其賬面價值,之后又沒有發生消除這一差異的交易或者事項的,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2.以前報告期間的計算與分析表明,資產可收回金額對于資產減值準則中所列示的一種或者多種減值跡象反應不敏感,在本報告期間又發生了這些減值跡象的,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可以不需因為上述減值跡象的出現而重新估計該資產的可收回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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