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定義和特征
1.定義:是指以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為目的,或者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2.特征
(1)是一種經營活動;
(2)在用途、狀態、目的等方面區別于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房地產和用于銷售的房地產;
(3)有兩種后續計量模式。
知識點:投資性房地產范圍
1.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產權的、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開發完成后用于出租的房屋等。
2.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企業通過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權,包括自行開發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3.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企業取得的、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不包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的閑置土地)。
注意:
(1)已出租的投資性房地產租賃期屆滿,因暫時空置但繼續用于出租的,仍作為投資性房地產。
(2)對企業持有以備經營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只要企業管理當局作出正式書面決議,明確將其用于經營出租且持有意圖短期內不再發生變化的,即使尚未簽訂租賃協議,也可視為投資性房地產。
空置建筑物,是指企業新購入、自行建造或開發完工但尚未使用的建筑物,以及不再用于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且經整理后達到可經營出租狀態的建筑物。
這意味著,企業的建筑物,即使沒有出租,也可能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3)閑置土地不屬于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閑置土地,是指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4)企業以經營方式租入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權再轉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也不能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5)企業出租給本企業職工居住的宿舍,即使按照市場價格收取租金,也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這部分房產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6)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并準備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權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應確認為存貨。
(7)一項房地產,部分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部分用于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經營管理:
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部分,如果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可以將該部分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不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的,不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
(8)集團內關聯企業之間租賃房地產的,出租方應將出租的房地產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但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應將其作為企業集團的自用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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