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第十四章高頻知識點:租賃概述
一、租賃的識別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一)租賃的定義
一項合同要被分類為租賃,必須要滿足三要素:
一是存在一定期間;
二是存在已識別資產;
三是資產供應方向客戶轉移對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控制。
(二)已識別資產
1、對資產的指定。已識別資產通常是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形指定。
2、物理可區分。
3、實質性替換權:(同時符合)
(1)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2)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即,替換資產的預期經濟利益將超過替換資產所需成本。
企業在評估資產供應方的替換權是否為實質性權利時,應基于合同開始日的事實和情況,而不應該考慮在合同開始日企業認為不可能發生的未來事件。
(三)客戶是否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權的判斷
1、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2、客戶是否有權主導資產的使用:
(1)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2)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租賃的分拆與合并
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適用新租賃準則的簡化處理。分拆時,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1)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2)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單獨價格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分攤合同對價。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1)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目的。
(2)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3)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三、租賃期
(一)租賃期開始日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租賃協議中對起租日或租金支付時間的約定,并不影響租賃期開始日的判斷。
(二)不可撤銷期間
在確定租賃期和評估不可撤銷租賃期間時,企業應根據租賃條款約定確定可強制執行合同的期間。
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均有權在未經另一方許可的情況下終止租賃,且罰款金額不重大,則該租賃不再可強制執行。如果只有承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則在確定租賃期時,企業應將該項權利視為承租人可行使的終止租賃選擇權予以考慮。如果只有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則不可撤銷的租賃期包括終止租賃選擇權所涵蓋的期間。
(三)續租選擇權和終止租賃選擇權(之需要考慮的因素)
1、與市價相比,選擇權期間的合同條款和條件。
2、在合同期內,承租人進行或預期進行重大租賃資產改良的,在可行使續租選擇權、終止租賃選擇權或者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時,預期能為承租人帶來的重大經濟利益。
3、與終止租賃相關的成本。
4、租賃資產對承租人運營的重要程度。
5、與行使選擇權相關的條件及滿足相關條件的可能性。
(四)對租賃期和購買選擇權的重新評估
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在租賃期開始日未預計到的重大租賃資產改良,在可行使續租選擇權、終止租賃選擇權或者購買租賃資產選擇權時,預期能為承租人帶來的重大經濟利益。
2、在租賃期開始日未預計到的租賃資產的重大改動或定制化調整。
3、承租人做出的與行使或不行使選擇權直接相關的經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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