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恰當的授權審批(教材P281)
1.在銷售發生之前,賒銷已經正確審批
2.非經正當審批,不得發出貨物
3.銷售價格、銷售條件、運費、折扣等必須經過審批
4.審批人應當根據銷售與收款授權批準制度的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
5.對于超過企業既定銷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規定范圍的特殊銷售交易,企業應當進行集體決策
【相關說明】
第1.2項控制的目的在于防止企業因向虛構的或者無力支付貨款的客戶發貨而蒙受損失;
第3項控制的目的即價格審批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證銷售交易按照企業定價政策規定的價格開票收款;
第4.5項控制的目的即對授權審批范圍設定權限的目的則在于防止因審批人決策失誤而造成嚴重損失。
(三)充分的憑證和記錄(教材P281)
企業在收到客戶訂購單后,就立即編制一份預先編號的一式多聯的銷售單,分別用于批準賒銷、審批發貨、記錄發貨數量以及向客戶開具賬單和銷售發票等。
【相關說明】在這種制度下,只要定期清點銷售單和銷售發票,漏開賬單的情形幾乎就不太會發生。
相反,有的企業只在發貨以后才開具賬單,如果沒有其他控制措施,這種制度下漏開賬單的情況就很可能會發生。
(四)憑證的預先編號(教材P281)
(1)對憑證預先進行編號,旨在防止銷售以后遺漏向客戶開具賬單或登記入賬,也可防止重復開具賬單或重復記賬。
(2)由收款員對每筆銷售開具賬單后,將發運憑證按順序歸檔;而由另一位職員定期檢查全部憑證的編號,并調查憑證缺號的原因。
(五)按月寄出對賬單(教材P282)
由不負責現金出納和銷售及應收賬款記賬的人員按月向客戶寄發對賬單,能促使客戶在發現應付賬款余額不正確后及時反饋有關信息。
【相關說明】為了使這項控制更加有效,最好將賬戶余額中出現的所有核對不符的賬項,指定一位既不掌管貨幣資金也不記錄主營業務收入和應收賬款賬目的主管人員處理,然后由獨立人員按月編制對賬情況匯總報告并交管理層審閱。
(六)內部核查程序(教材P282)
由內部審計人員或其他獨立人員核查銷售交易的處理和記錄,是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所不可缺少的一項控制措施。
三、收款交易的內部控制(教材P283-284)
1.應收賬款的收款控制(教材P283-284)
(1)企業應當建立應收賬款賬齡分析制度和逾期應收賬款催收制度。銷售部門應當負責應收賬款的催收,財會部門應當督促銷售部門加緊催收。對催收無效的逾期應收賬款可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企業應當按客戶設置應收賬款臺賬,及時登記每一客戶應收賬款余額增減變動情況和信用額度使用情況。對長期往來客戶應當建立起完善的客戶資料,并對客戶資料實行動態管理,及時更新。
(3)企業對于可能成為壞賬的應收賬款應當報告有關決策機構,由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確認為壞賬。企業發生的各項壞賬,應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在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做出會計處理。
(4)企業注銷的壞賬應當進行備查登記,做到賬銷案存。已注銷的壞賬又收回時應當及時入賬,防止形成賬外資金。
(5)企業應當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賬款。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2.應收票據的收款控制(教材P284)
(1)企業應收票據的取得和貼現必須經由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的書面批準。應有專人保管應收票據,對于即將到期的應收票據,應及時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貼現票據應在備查簿中登記,以便日后追蹤管理;并應制定逾期票據的沖銷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據追蹤監控制度。
(2)企業應當定期與往來客戶通過函證等方式核對應收票據。如有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一、測試“登記入賬銷售交易”真實性(教材P291)
(一)針對未曾發貨卻已將銷售交易登記入賬的情形(教材P291)
(1)細節測試方向:“逆查”,審查當期多入賬的銷售交易。
(2)從明細賬入手:從營業收入明細賬中抽取幾筆分錄,追查有無發運憑證及其他佐證,查明有無事實上沒有發貨卻已登記入賬的銷售交易。
(3)查存貨的永續盤存記錄
對發運憑證等的真實性存在懷疑,就可能有必要再進一步追查存貨的永續盤存記錄,測試永續盤存記錄中存貨余額有無減少,以確認是否發貨;考慮是否檢查更多涉及外部單位的單據,例如外部運輸單位出具的運輸單據、客戶簽發的訂貨單據和到貨簽收記錄。
(二)針對將銷售交易重復入賬的情形(教材P291)
針對銷售交易重復入賬這類錯誤的可能性,注冊會計師可通過檢查企業的銷售交易記錄清單加以確定是否存在重號、缺號。
【相關鏈接】教材P279表13-3第2行第2列。
(三)針對虛構銷售交易的情形(教材P291)
1.追查虛構的發貨
審查營業收入明細賬中與銷售分錄相應的銷貨單,檢查其是否經過賒銷批準手續和發貨審批手續;同時還可以考慮是否對相關重要交易和客戶的經營場所、財務狀況和股東情況等專門開展進一步獨立調查。
2.追查應收賬款明細賬中貸方發生額的記錄
如果應收賬款最終得以收回貨款或者由于合理的原因收到退貨,則記錄入賬的銷售交易一開始通常是真實的;如果貸方發生額是注銷壞賬,或者直到審計時所欠貨款仍未收回,就必須詳細追查相應的發運憑證和客戶訂購單等,因為這些跡象都說明可能存在虛構的銷售交易。
二、測試“銷售交易”完整性(掌握基本觀點,教材P292)
1.銷售交易的審計一般側重于檢查高估資產與收入的問題,因此,通常無須對完整性認定進行交易的細節測試。
2.如果內部控制不健全,比如被審計單位沒有由發運憑證追查至營業收入明細賬的獨立內部核查程序,就有必要測試其完整性認定。
3.細節測試方向:“順查”,審查當期未入賬的銷售交易
從發貨部門的檔案中選取部分發運憑證,并追查至有關的銷售發票副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是測試未入賬的發貨的一種有效程序。
4.細節測試實施的條件
注冊會計師必須能夠確信全部發運憑證均已歸檔,這一點可以通過檢查憑證的編號順序來查明。
三、營業收入的審計目標與實質性程序(教材P293)
被審計單位: 甲公司 項目: 營業收入 編制: A 日期: 2012/01/16 |
索引號: SA 財務報表截止日/期間: 2011年度 復核: B 日期: 2012/01/20 |
(一)審計目標與認定對應關系表
審計目標 |
財務報表認定 | |||||
發生 |
完整性 |
準確性 |
截止 |
分類 |
列報 | |
A.利潤表中記錄的營業收入已發生,且與被審計單位有關 |
√ |
|||||
B.所有應當記錄的營業收入均已記錄 |
√ |
|||||
C.與營業收入有關的金額及其他數據已恰當記錄 |
√ |
|||||
D.營業收入已記錄于正確的會計期間 |
√ |
|||||
E.營業收入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作出恰當的列報 |
√ |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