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針對舞弊風險的項目組內部討論(教材P383)
1.項目組內部討論的重點內容
(1)財務報表易于發生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方式和領域;
(2)舞弊可能如何發生。
2.項目組內部討論的討論目的
(1)項目組成員間分享關于財務報表易于發生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的方式和領域的見解;
(2)考慮適當的應對措施,并確定如何分派項目組成員;
(3)確定如何共享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以及如何處理舞弊指控。
3.項目組內部討論的討論方式
審計項目組應當考慮持續交換可能影響舞弊風險評估及其應對程序的信息。
五、評價舞弊風險三因素(教材P380)
(一)舞弊風險因素
舞弊原因分析發現,無論是編制虛假財務報告還是侵占資產,均涉及下列舞弊風險因素:
1.動機或壓力;
2.機會;
3.態度或借口。
圖17-4 舞弊風險三因素
(二)舞弊的動機或壓力
1.財務穩定性或盈利能力受到經濟環境、行業狀況或被審計單位經營情況的威脅,體現在以下方面:
(1)競爭激烈或市場飽和,且伴隨著利潤率的下降;
(2)難以應對技術變革、產品過時、利率調整等因素的急劇變化;
(3)客戶需求大幅下降,所在行業或總體經濟環境中經營失敗的情況增多;
(4)經營虧損使被審計單位可能破產、喪失抵押品贖回權或遭惡意收購;
(5)在財務報表顯示盈利或利潤增長的情況下,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經常出現負數,或經營活動不能產生現金流入;
(6)高速增長或具有異常的盈利能力,特別是在與同行業其他企業相比時;
(7)新發布的會計準則、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
2.管理層為滿足第三方要求或預期而承受過度的壓力,這些壓力來源于以下方面:
(1)投資分析師、機構投資者、重要債權人或其他外部人士對盈利能力或增長趨勢存在預期(特別是過分激進的或不切實際的預期),包括管理層在過于樂觀的新聞報道和年報信息中作出的預期;
(2)需要進行額外的舉債或權益融資以保持競爭力,包括為重大研發項目或資本性支出融資;
(3)滿足交易所的上市要求、償債要求或其他債務合同要求的能力較弱;
(4)報告較差財務成果將對正在進行的重大交易(如企業合并或簽訂合同)產生可察覺的或實際的不利影響。
3.獲取的信息表明,由于下列原因,管理層或治理層的個人財務狀況受到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影響:
(1)在被審計單位中擁有重大經濟利益;
(2)其報酬中有相當一部分(如獎金、股票期權、基于盈利能力的支付計劃)取決于被審計單位能否實現激進的目標(如在股價、經營成果、財務狀況或現金流量方面);
(3)個人為被審計單位的債務提供了擔保。
4.管理層或經營者受到更高級管理層或治理層對財務或經營指標過高要求的壓力
治理層為管理層設定了過高的銷售業績或盈利能力等激勵指標。
(三)舞弊的機會
1.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或其業務的性質為編制虛假財務報告提供了機會,這種機會可能來源于以下幾個方面:
(1)從事超出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關聯方交易,或者與未經審計或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關聯企業進行重大交易;
(2)被審計單位具有強大的財務實力或能力,使其在特定行業中處于主導地位,能夠對與供應商或客戶簽訂的條款或條件作出強制規定,從而可能導致不適當或不公允的交易;
(3)資產、負債、收入或費用建立在重大估計的基礎上,這些估計涉及主觀判斷或不確定性,難以印證;
(4)從事重大、異常或高度復雜的交易(特別是臨近期末發生的復雜交易,對該交易是否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處理存在疑問);
(5)在經濟環境及文化背景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從事重大經營或重大跨境經營;
(6)利用商業中介,而此項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確的商業理由;
(7)在屬于“避稅天堂”的國家或地區開立重要銀行賬戶或者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進行經營,而此類安排似乎不具有明確的商業理由。
2.組織結構復雜或不穩定,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難以確定對被審計單位持有控制性權益的組織或個人;
(2)組織結構過于復雜,存在異常的法律實體或管理層級;
(3)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顧問或治理層頻繁更換。
3.對管理層的監督由于以下原因失效:
(1)管理層由一人或少數人控制(在非業主管理的實體中),且缺乏補償性控制;
(2)治理層對財務報告過程和內部控制實施的監督無效。
4.內部控制要素由于以下原因存在缺陷:
(1)對控制的監督不充分,包括自動化控制以及針對中期財務報告(如要求對外報告)的控制;
(2)由于會計人員、內部審計人員或信息技術人員不能勝任而頻繁更換;
(3)會計系統和信息系統無效,包括內部控制存在值得關注的缺陷的情況。
(四)舞弊的態度或借口
1.管理層態度不端或缺乏誠信;
2.管理層與現任或前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關系緊張。
1.管理層態度不端或缺乏誠信:
(1)管理層未能有效地傳遞、執行、支持或貫徹被審計單位的價值觀或道德標準,或傳遞了不適當的價值觀或道德標準;
(2)非財務管理人員過度參與或過于關注會計政策的選擇或重大會計估計的確定;
(3)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人員或治理層存在違反證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歷史記錄,或由于舞弊或違反法律法規而被指控;
(4)管理層過于關注保持或提高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價格或利潤趨勢;
(5)管理層向分析師、債權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諾實現激進的或不切實際的預期;
(6)管理層未能及時糾正發現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7)為了避稅的目的,管理層表現出有意通過使用不適當的方法使報告利潤最小化;
(8)高級管理人員缺乏士氣;
(9)業主兼經理未對個人事務與公司業務進行區分;
(10)股東人數有限的被審計單位股東之間存在爭議;
(11)管理層總是試圖基于重要性原則解釋處于臨界水平的或不適當的會計處理;
2.管理層與現任或前任注冊會計師之間的關系緊張,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在會計、審計或報告事項上經常與現任或前任注冊會計師產生爭議;
(2)對注冊會計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對完成審計工作或出具審計報告提出不合理的時間限制;
(3)對注冊會計師接觸某些人員、信息或與治理層進行有效溝通施加不適當的限制;
(4)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表現出盛氣凌人的態度,特別是試圖影響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范圍,或者影響對執行審計業務的人員或被咨詢人員的選擇和保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