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設(教材P384)
1.在識別和評估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評價哪些類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認定導致舞弊風險。
2.如果認為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不適用于業務的具體情況,從而未將收入確認作為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領域,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得出該結論的理由。
【相關說明】
基于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假設的舉例:
(1)記錄虛假收入。
(2)高估收入,包括在風險和報酬轉讓給買方之前就確認銷售收入。
(3)低估收入,包括:在完成銷售指標時,把實現的銷售推到下一期確認;收入不確認在利潤表里而掛在其他應收款中,為了遞延或減少稅款的支付。
【例題2·單選題】ABC會計師事務所首次接受委托負責審計甲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2012年財務報表。甲公司屬于水產養殖行業,主要產品銷售到各水產品批發市場,銷售結算方式68%以現金銷售為主;同時甲公司董事會要求每年銷售業績增長遞增25%以上。注冊會計師對甲公司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識別甲公司財務報表可能存在舞弊風險。以下事項中,對財務報表舞弊風險的判斷,恰當的是( )。
A.甲公司收入舞弊風險低
B.直接假設甲公司收入存在舞弊風險
C.直接假設甲公司期末水產品存貨存在較高跌價風險
D.直接假設固定資產存在低估的舞弊風險
【答案】 B
【解析】選項B恰當。甲公司董事會要求每年銷售業績增長遞增25%以上,依據收入的逐年增長來衡量業績;同時68%銷售業務是以現金結算方式,財務報表存在舞弊風險的可能性高,根據收入確認舞弊假設,注冊會計師也可以直接假定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選項C、D均不恰當,注冊會計師只有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獲取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才能評估存貨或固定資產等財務報表項目是否存在舞弊風險,不能在未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直接假設舞弊風險。
八、應對舞弊風險(教材P384)
(一)應對舞弊風險的思路和內容
應對舞弊風險的思路和內容,如圖17-6:
(二)針對舞弊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
針對舞弊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如圖17-7:
圖17-7 總體應對措施
注冊會計師應對舞弊的總體應對措施包括:
1.在分派和督導項目組成員時,考慮承擔重要業務職責的項目組成員所具備的知識、技能和能力,并考慮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
2.評價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特別是涉及主觀計量和復雜交易的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層通過操縱利潤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
3.在選擇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
(三)針對認定層次舞弊風險實施的審計程序(教材P385)
1.改變擬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以獲取更為可靠、相關的審計證據,或獲取其他佐證性信息;
2.改變實質性程序的時間,包括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或針對本期較早時間發生的交易事項或貫穿于本會計期間的交易事項實施測試;
3.改變審計程序的范圍,包括擴大樣本規模、采用更詳細的數據實施分析程序等。
(四)注冊會計師針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所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教材P387)
1.測試日常會計核算過程中做出的會計分錄以及編制財務報表過程中做出的其他調整是否適當;
2.復核會計估計是否存在偏向,并評價產生這種偏向的環境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
3.對于超出被審計單位正常經營過程的重大交易,或基于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以及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其他信息而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評價其商業理由(或缺乏商業理由)是否表明被審計單位從事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財務信息作出虛假報告或掩蓋侵占資產的行為。
(五)了解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實施舞弊的手段(教材P387)
1.編制虛假的會計分錄,特別是在臨近會計期末時;
2.濫用或隨意變更會計政策;
3.不恰當地調整會計估計所依據的假設及改變原先做出的判斷;
4.故意漏記、提前確認或推遲確認報告期內發生的交易或事項;
5.隱瞞可能影響財務報表金額的事實;
6.構造復雜或虛假的交易以歪曲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
7.篡改與重大或異常交易相關的會計記錄和交易條款。
(六)可能表明從事超出正常經營過程,或雖未超出其正常經營過程但顯得異常的重大交易跡象(教材P387-P388)
1.交易的形式顯得過于復雜(例如,交易涉及集團內部多個實體,或涉及多個非關聯的第三方);
2.管理層未與治理層就此類交易的性質和會計處理進行過討論,且缺乏充分的記錄;
3.管理層更強調采用某種特定的會計處理的需要,而不是交易的經濟實質;
4.對于涉及不納入合并范圍的關聯方(包括特殊目的實體)的交易,治理層未進行適當的審核與批準;
5.交易涉及以往未識別出的關聯方,或涉及在沒有被審計單位幫助的情況下不具備物質基礎或財務能力完成交易的第三方。
九、發現管理層舞弊時對審計程序的考慮(教材P388)
1.重新評估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并考慮重新評估的結果對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的影響;
2.重新考慮此前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包括管理層聲明的完整性和可信性,以及作為審計證據的文件和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并考慮管理層與員工或第三方串通舞弊的可能性。
第一節 總結
1.舞弊的動機或壓力(教材P380);
2.應對舞弊的總體應對措施(教材P385);
3.針對管理層凌駕于控制之上的風險所應當實施的審計程序(教材P387);
4.發現管理層舞弊時對審計程序的考慮(教材P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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