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審計計劃
1、初步業務活動的目的:
(1)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獨立性和能力;
(2)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可能影響注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的意愿的事項;
(3)與被審計單位之間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2、初步業務活動的內容:
(1)針對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2)評價遵守相關職業道德要求的情況;
(3)就審計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3、審計的前提條件:(與執行審計的前提相區別)
(1)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編制財務報表時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否可接受或是否適用。
(2)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管理層對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前提”的認同。
4、審計業務約定書必須包括的內容:
(1)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與范圍;
(2)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3)管理層的責任;
(4)指出用于編制財務報表所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5)提及注冊會計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預期形式和內容,以及對在特定情況下出具的審計報告可能不同于預期形式和內容的說明。
5、下列原因可能導致被審計單位變更業務:
(1)環境變化對審計服務的需求產生影響;
(2)對原來要求的審計業務的性質存在誤解;
(3)無論是管理層施加的還是其他情況引起的審計范圍受到限制。
6、如果注冊會計師不同意變更審計業務約定條款,而管理層又不允許繼續執行原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
(1)在適用的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解除審計業務約定;
(2)確定是否有約定義務或其他義務向治理層、所有者或監管機構等報告該事項。
7、總體審計策略包括:
(1)審計范圍;
(2)報告目標、時間安排及所需溝通的性質
(3)審計方向;
(4)審計資源。
8、項目組成員的指導、監督以及對其工作進行復核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1)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復雜程度;
(2)審計領域;
(3)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
(4)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專業素質和勝任能力。
9、注冊會計師使用整體重要性水平的目的有:
(1)決定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2)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3)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4)評價已識別的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和對審計報告中審計意見的影響。
10、注冊會計師在確定計劃的重要性水平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有:
(1)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
(2)審計的目標;
(3)財務報表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系;
(4)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及其波動幅度。
11、在確定重要性基準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財務報表要素;
(2)是否存在特定會計主體的財務報表使用者特別關注的項目;
(3)被審計單位的性質、所處的生命周期階段以及所處行業和經濟環境;
(4)被審計單位的所有權結構和融資方式;
(5)基準的相對波動性。
12、注冊會計師確定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與確定計劃的重要性考慮因素比較)
(1)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這些了解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過程中得到更新);
(2)前期審計工作中識別出的錯報的性質和范圍;
(3)根據前期識別出的錯報對本期錯報作出的預期。
13、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接近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50%的情況包括:
(1)非連續審計;
(2)以前年度審計調整較多;
(3)項目總體風險較高。
14、審計過程中修改重要性的原因:
(1)審計過程中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獲取新信息;
(3)通過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經營的了解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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