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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的一般規定
印花稅的計稅依據為各種應稅憑證上所記載的計稅金額。具體規定為:
1.購銷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記載的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加工或承攬收入的金額。具體規定:
(1)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額不計稅貼花。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費用。
4.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
5.財產租賃合同的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經計算,稅額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6.貨物運輸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取得的運輸費金額(即運費收入),不包括所運貨物的金額、裝卸費和保險費等。
7.倉儲保管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收取的倉儲保管費用。
8.借款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針對實際借貸活動中不同的借款形式,稅法規定了不同的計稅方法:
(1)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2)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避免加重借貸雙方的負擔,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3)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4)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
(5)在貸款業務中,如果貸方系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行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額計稅貼花。
(6)在基本建設貸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且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的,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后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后的余額計稅貼花。
9.財產保險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支付(收取)的保險費,不包括所保財產的金額。
10.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單對合同約定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貼花。
11.產權轉移書據的計稅依據為所載金額。
12.營業賬簿稅目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其他賬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13.權利、許可證照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二)計稅依據的特殊規定
1.上述憑證以“金額”、“收入”、“費用”作為計稅依據的,應當全額計稅,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憑證,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3.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4.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然后計算應納稅額。
5.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
6.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7.應稅合同在簽訂時納稅義務即已產生,應計算應納稅額并貼花。所以,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是否按期兌現,均應貼花。
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所載金額與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不一致的,只要雙方未修改合同金額,一般不再辦理完稅手續。
8.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于其所在地計算貼花。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件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9.商品購銷活動中,采用以貨換貨方式進行商品交易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稅貼花。合同未列明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者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稅額。
10.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者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者轉包合同,應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計算應納稅額。這是因為印花稅是一種具有行為稅性質的憑證稅,盡管總承包合同已依法計稅貼花,但新的分包或轉包合同是一種新的憑證,又發生了新的納稅義務。
11.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稅,始于深圳和上海兩地證券交易的不斷發展。
12.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運費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對國際貨運,凡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在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必須明確的是,印花稅票為有價證券,其票面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分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九種。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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