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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三節 稅款征收
一、稅款征收的原則
(一)稅務機關是征稅的惟一行政主體的原則
根據《征管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個人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二)稅務機關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三)稅務機關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緩征收稅款或者攤派稅款
(四)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則
(五)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或開付扣押、查封的收據或清單
(六)稅款、滯納金、罰款統一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
(七)稅款優先的原則
1.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2.納稅人發生欠稅在前的,稅收優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執行。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二、稅款征收的方式
(一)查賬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驗征收
(四)定期定額征收
(五)委托代征稅款
(六)郵寄納稅
(七)其他方式
三、稅款征收制度
(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制度
1.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2.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3.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只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范圍,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征收標準執行。
5.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予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1.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四)減免稅收制度
7.減免稅分為報批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報批類減免稅是指應由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8.納稅人同時從事減免項目與非減免項目的,應分別核算,獨立計算減免項目的計稅依據以及減免稅額度。不能分別核算的,不能享受減免稅;核算不清的,由稅務機關按合理方法核定。
(五)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稅收調整制度。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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