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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匯總:2012年注冊會計師《稅法》基礎講義匯總
第七節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一、納稅保證
納稅保證,是指納稅保證人向稅務機關保證;當納稅人未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繳清稅款、滯納金時,由納稅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行為。
(一)納稅保證人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財務報表資產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擁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未設置擔保的財產的價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的,為具有納稅擔保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
7.有欠稅行為的。
(二)納稅擔保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三)納稅保證責任
納稅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
(四)納稅擔保書的填列內容
(五)納稅擔保時限
1.納稅擔保書須經納稅人、納稅保證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同意方為有效。納稅擔保從稅務機關在納稅擔保書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擔保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二、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可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三、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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