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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法
第一節 車輛購置稅法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征稅范圍、稅率和應稅行為: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及稅額的計算:
稅收優惠:
(一)車輛購置稅減免稅規定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減稅。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車輛,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部門用于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設有固定裝置的指定型號的車輛。
②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自用國產小汽車。
③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二)車輛購置稅的退稅
納稅人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在辦理車輛登記手續前,因下列原因需要辦理退還車輛購置稅的,由納稅人申請,征收機構審查后辦理退還車輛購置稅手續。
(1)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2)因質量等原因發生退回所購車輛的,憑經銷商的退貨證明辦理退稅手續。
征收管理:
第二節 車船稅法
車船稅納稅義務人、征稅范圍、稅率和稅目:
(一)概念
車船稅是依照法律規定、對在我國境內的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稅目、計稅單位和年稅額標準計算征收的一種稅。
(二)納稅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
(三)征稅范圍
依法應當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和船舶,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且依法不需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也納入征收范圍。
(四)車船稅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車船稅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乘用車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2.客車按照核定載客人數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兩檔劃分,遞增稅額。
應納稅額的計算: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取得車船所有權或管理權的當月起按月計算,應納稅額為年應納稅額除以12再乘以應納稅月份數。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
稅收優惠:
(一)車船稅法規定的法定免稅車船如下:
1.捕撈、養殖漁船;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二)實施條例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如下:
1.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免征或者減半征收車船稅;
2.按照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機動船舶,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3.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場、港口、鐵路站場內部行駛或者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征車船稅。
(三)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免稅項目如下: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對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定期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2.對受地震、洪澇等嚴重自然災害影響納稅困難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減免稅的車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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