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節 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與稅率 |
第 2 頁:第二節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第 3 頁:第三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
第 4 頁:第四節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
第 5 頁:第五節 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
第 6 頁:第七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7 頁:第八節 源泉扣繳 |
第 8 頁:第九節 特別納稅調整 |
第九節 特別納稅調整
調整范圍:
調整方法:
核定征收: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方法有:
(1)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加收利息:
稅務機關依照規定進行特別納稅調整后,應當對補征的稅款,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稅款之日止的期間,按日加收利息。按照稅款所屬納稅年度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與補稅期間同期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5個百分點計算。
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附送了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可以只按規定的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節 征收管理
征管繳納: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
合伙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調整: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國稅局、地稅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
從2009年起,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稅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除前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稅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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