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
第 2 頁: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劃分標準 |
第 3 頁:應納稅額的計算 |
第 4 頁:電力產品應納增值稅的計算與管理 |
第 5 頁:油氣田企業增值稅規定 |
第 6 頁:出口退稅 |
第 7 頁:“免、抵、退”稅的計算辦法 |
第 8 頁:出口卷煙免稅的稅收管理辦法 |
第 9 頁:納稅管理 |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一般規定 | (1)銷售貨物、進口貨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 |
視同銷售 (八項) |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 |
兼營 |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 | 要劃清收入,按各收入對應的稅種、稅率計算納稅。對劃分不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 |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 | 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
混合銷售 | 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勞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基本規定: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應納稅種。一般情況下,交納增值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增值稅,交納營業稅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交營業稅 特殊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
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法定免稅項目7項 | ①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 ⑤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 ||
②避孕藥品和用具; | ③古舊圖書 | ⑥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 ||
④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 ⑦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征免稅項目(20項)
(1)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的優惠
優惠方式 | 優惠項目 |
免征 | 再生水、污水處理勞務、廢舊輪胎為原料生產的膠粉、翻新輪胎等 |
即征即退 | 工業廢氣為原料生產的高純度二氧化碳產品、以垃圾及垃圾發酵的沼氣為原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以煤炭開采過程中的舍棄物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頁巖油等自產貨物 |
即征即退50% | 以煤泥、石煤、油母頁巖為原料生產的電力和熱力、利用風力生產的電力 |
即征即退不同比例 | 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納稅人銷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農作物秫秸桿、蔗渣等農林剩余物為原料自產的綜合利用產品由稅務機關實行即征即退辦法,退稅比例2009年為100%;2010年為80% |
先征后退 | 銷售自產的綜合利用生物柴油 |
(2)對宣傳文化事業實行政治稅優惠的規定(新增)
特殊出版物先征后退
縣以下新華書店免增值稅;新疆自治區和烏魯木齊市新華書店先征后退。
(3)2008年6月1日起,納稅人生產和批發、零售有機肥產品免征增值稅。
(4)農民合作社
對外、對內——特定貨物
(5)免稅店銷售免稅品
特殊區域(海關隔離區)、特殊貨物(免稅品)
(6)融資租賃
批準狀況 | 融資租賃貨物最終所有權 | 繳納稅種 | 所屬項目 |
央行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商務部)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 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 | 營業稅 | 金融業 |
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 |||
其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 | 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 | 租賃業 | |
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 增值稅 | 銷售貨物 |
(7)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8)—(15)見課本40頁
(16)—(20)均為新增內容
(16)廣播電影電視行政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出口圖書、報紙、期刊、影像制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的出口退稅政策。
(17)在2010年12月31日前,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例題·計算題】某動漫企業自主研發動漫軟件,當期銷售自主研發的動漫軟件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100萬元,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12萬元,則當期即征即退的增值稅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當期即征稅款=100×17%-12=17-12=5(萬元)
3%的稅負=100×3%=3(萬元)
即退增值稅=5-3=2(萬元)
(18)財稅[2006]115號《關于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為了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務院批準,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內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通知執行期限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9)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
(20)對“三北地區”的供熱企業,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間,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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