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納稅義務人 |
第 2 頁:扣除項目的標準 |
第 3 頁:資產的稅務處理 |
第 4 頁: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所得稅處理 |
第 5 頁: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 |
第 6 頁: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
第 7 頁:居民企業應納稅 |
第 8 頁:稅收優惠 |
第 9 頁:特別納稅調整 |
稅收優惠(能力等級2)
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一、居民企業的主要稅收優惠規定
優惠種類 |
具體規定 |
稅額式減免優惠(免稅、減稅、稅額抵免) |
1.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2.企業的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三免三減半);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三免三減半);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下免,超過的減半)。 3.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按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和結轉5年的所得稅)。 4.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記注冊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新設高新技術企業),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
稅基式減免優惠(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 |
1.用減計收入的方法縮小稅基的優惠: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減按90%)。 2.用加計扣除的方法減少稅基的優惠: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50%扣除);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100%扣除),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3.用單獨計算扣除的方法減少稅基的優惠: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4.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影響稅基: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
稅率式減免優惠(減低稅率) |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實質上是要滿足五方面的條件:
必備條件 |
要求 |
企業性質 |
是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不能是非居民企業。 |
核算條件 |
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 |
盈利水平 |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
從業人數 |
工業:不超過100人; 商業:不超過80人。 |
資產總額 |
工業:不超過3000萬元; 商業:不超過1000萬元。 |
二、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
優惠種類 |
具體規定 |
減按低稅率 |
非居民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
免征企業所得稅 |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
三、其他有關行業的優惠
(一)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1.實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用于開發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應稅收入;
2.經認證的新辦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所得稅“兩免三減半”;
3.未享受優惠的規劃布局重點企業,用10%稅率的特殊政策;
4.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據實稅前扣除(無限制比例);
5.購進軟件的企事業單位經核準,最短攤銷期可為2年。
6.集成電路企業可享受上述軟件企業優惠政策;
7.集成電路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最短可為3年(經稅務核準);
8.投資額80億、產品符合小于0.25微米條件的集成電路企業,減按15%的稅率計征所得稅,經營期15年以上的,“五免五減半”;
9.小于0.8微米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
10.集成電路企業和封裝企業的再投資退稅(投資不滿5年撤出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在投資退稅條件 |
可享受退稅 | ||
投出方 |
被投方 |
投資期限 | |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 |
本企業 |
不少于5年 |
再投資部分已納稅款的40% |
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 | |||
國內外經濟組織 |
西部地區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軟件生產企業 |
不少于5年 |
再投資部分已納稅款的80% |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1.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3.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其他優惠
(一)過渡期優惠
原使用15%稅率的企業的過渡期政策:
年度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適用稅率 |
18% |
20% |
22% |
24% |
25% |
減半后稅率 |
9% |
10% |
11% |
12% |
12.5% |
(二)原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處理
利潤分配時間 |
被分配利潤的來源 |
利潤分配對象 |
所得稅征免規定 |
2008年以后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 |
外國投資者 |
免征 |
2008年以后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積未分配利潤 |
外國投資者 |
征預提所得稅 |
源泉扣繳(熟悉,能力等級2)
要點 |
具體規定 |
扣繳義務人 (分法定和指定兩類) |
法定: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支付形式包括貨幣支付和非貨幣支付。 指定:稅務機關也可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
扣稅時間 |
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 |
入庫申報時間 |
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的稅款,應當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
稅源管理 |
扣繳義務人與非居民企業首次簽訂與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所得有關的業務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在依法變更稅務登記時,應將股權轉讓合同復印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
征收管理 |
因非居民企業拒絕代扣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暫停支付相當于非居民企業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1日之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并報送書面情況說明。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于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稅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稅款清算手續。 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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