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資產的稅務處理
資產是由于資本投資而形成的資產,對于資本性支出以及無形資產受讓、開辦、開發費用,不允許作為成本、費用從納稅人的收入總額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計提折舊或分次攤銷的方式予以扣除。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按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計稅基礎
(二)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三)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四)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五)固定資料改擴建的稅務處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
1.屬于推倒重置: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
2.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二、生物資產的稅務處理
1.生物資產的折舊范圍:
【提示1】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公益性、生產性三類,只有生產性生物資產可以計提折舊。
【提示2】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2.生物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
(1)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2)折舊年限: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10年;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3年。
三、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無形資產攤銷的范圍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1.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2.自創商譽。
【提示】外購商譽,在企業持續經營階段不予扣除;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3.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4.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及年限
無形資產的攤銷采取直線法計算。無形資產的攤銷不得低于10年。
四、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企業所得稅法所指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存貨的稅務處理:同會計
六、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1.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3.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分三部分處理:
①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不屬于應稅收入;
②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屬于應稅收入,但免稅;
③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屬于應稅收入。
(2)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七、稅法規定與會計規定差異的處理
1.企業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依法清算時,以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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