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一)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1.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一)每次收入的確定
有七個應稅所得項目明確規定按次計算征稅
1.勞務報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
(2)屬于同一事項連續取得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具體可分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應視為另一次稿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2)同一作品先在報刊上連載,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報刊上連載的,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連載作為一次,出版作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取得收入的,以連載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發表后,因添加印數而追加稿酬的,應與以前出版、發表時取得的稿酬合并計算為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3.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某項使用權的一次轉讓所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該次轉讓取得的收入是分筆支付的,則應將各筆收入相加為一次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4.財產租賃所得,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5.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為一次。
(二)費用減除標準
應稅項目 |
扣除標準 |
1.工資薪金所得 |
月扣除標準為3500元。 |
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月扣除3500元) |
3.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月扣除3500元) |
4.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 |
四項所得均實行定額或定率扣除,即: |
5.財產轉讓所得 |
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 |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
這三項無費用扣除,以每次收入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只是針對工資、薪金所得。
1.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納稅人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1)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行政單位工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員;
(2)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3)華僑、港澳臺同胞。
2.附加減除費用標準:每月減除4800元
(四)應納稅所得額的其他規定
1.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特殊】個人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補充】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紅十字事業、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汶川和玉樹大地震受災地區的公益性事業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個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用于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可以全額在下月或下次或當年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3.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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