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
(一)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針對事業單位和社團)。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實施公共管理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針對企業)。
4.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二)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提示】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國債轉讓收入不免稅。
持有期間尚未兌付的國債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適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國債 |
收入確認時間 | |
利息收入 |
投資持有 |
應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轉讓時 |
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確認時確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 |
轉讓收入 |
未到期轉讓 |
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
到期兌付 |
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提示】該收益都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收入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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