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解釋】對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傭金支出有五個方面的限制:
第一,手續費、傭金有支付對象的限制——不能是交易雙方人員(含代理人、代表人)。手續費、傭金的支付對象應該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
第二,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有計算基數和開支比例限制。
對于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對于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托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注意:比例是5%,但是計算限額的基數是年收入總額)
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注意:無比例限制)
第三,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既不能變換名目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也不能坐沖收入。
第四,手續費和傭金有支付方式限制。
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五,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19.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1)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
業務 |
可稅前扣除的保險保證基金 | |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 |
有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
無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
人壽保險業務 |
有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 |
無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05% | |
短期健康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
長期健康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 |
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
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 | |
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 |
有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 |
無保證收益的 |
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
(2)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不得在稅前扣除:①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②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3)保險公司按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
(4)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2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22.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新增)
維簡費指的是從成本費用中提取的專用于維持簡單再生產的資金。由于從會計核算角度看,維簡費的提取影響成本費用,能否得到稅法認可進行所得稅前的扣除,2013年之前,不同行業有不同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各行業維簡費的基本規則進行了統一。
【基本規定】
(1)實際發生的開支區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2)不認可預提的方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
【解釋】2013年之前,煤礦企業維簡費支出執行的就是上述政策,但其他行業沒有具體規定,導致非煤礦企業無所適從,各地執行口徑也有差異。2013年1月1日起,各行業企業維簡費處理規定都依照煤礦企業維簡費的稅收政策。因此,上述政策對煤礦企業而言沒有變化,前后一致,但一些非煤礦企業就有可能會有前后政策的變化。對于本規定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且已在當期稅前扣除的維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已稅前扣除的維簡費 |
處理規則 |
未使用的(提而未用) |
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應首先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收益性支出、資本性支出各自的規定處理 【歸納】提而未用的且未調整的,以用抵提,抵完后執行現行維簡費列支政策 |
已作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直接按收益性支出、資本性支出各自的規定處理 【歸納】提而未用已調整的,直接執行現行維簡費列支政策 | |
已使用的(提后已用) |
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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