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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制度經濟法:第二章講義
新制度考試只剩下30多天了!總復習階段是注冊會計師考試非常關鍵的時期?荚嚢商卣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制度《經濟法》各章的復習資料,幫助大家理解各章知識點。
(六)入伙與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條件和程序。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新合伙人的權利和責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但是,入伙協議另行約定的,從其約定。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退伙原因
(2)退伙的效果。
●關于財產繼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倮^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②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③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關于退伙結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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