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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制度經濟法:第二章講義
新制度考試只剩下30多天了!總復習階段是注冊會計師考試非常關鍵的時期。考試吧特整理200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新制度《經濟法》各章的復習資料,幫助大家理解各章知識點。
(三)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禁止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特別關注: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3.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
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伙人權利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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