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限合伙企業設立的特殊規定
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
①《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伙企業。
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
①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②不能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
例:下列關于有限合伙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字樣
B.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C.有限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D.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實繳的出資數額
答案:B
解析:《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而不能僅僅表明“有限”字樣。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3.有限合伙企業協議
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除符合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3)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4)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4.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②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5.有限合伙人出資義務
《合伙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6.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
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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