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majingjing_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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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
2011年2月1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普通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甲、乙、丙以貨幣40萬元作為出資,丁以勞務作價20萬元作為出資;由丁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對其他事項無約定。
該合伙企業成立后,發生如下事實:
2011年3月10日,乙經甲、丙、丁一致同意,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011年4月8日,丁因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經甲、乙、丙一致同意,將丁除名。2011年4月10日,丁接到除名通知。
2011年5月12日,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戊加入合伙企業,并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011年4月5日,合伙企業向A銀行貸款60萬元,2011年8月5日到期。但是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只有30萬元。
要求:
根據上述事實以及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丁能否以勞務作價出資?并說明理由。
(2)乙自營與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合伙企業將丁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若丁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4)對于不足清償的30萬元,A銀行能否要求丁、戊清償?并分別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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