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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項選擇題
1.【答案】ABC
【解析】我國的法律淵源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以及國際條約和協定,但不包括判例。
2.【答案】BCD
【解析】選項A: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3.【答案】ABCD
【解析】(1)選項A: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2)選項B: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3)選項CD: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4.【答案】ABC
【解析】叔侄二人的約定具有《合同法》意義上的效力,叔父享有的屬于債權,而非物權,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叔父無權請求宣告侄子與王某的合同無效,也無權請求王某返還房屋,但有權基于債權請求侄子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答案】BD
【解析】(1)選項A: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2)選項B:抵押權設定后,由于抵押物仍然歸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權將抵押物出租;(3)選項CD:抵押在先,出租在后,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受讓人有權要求承租人騰退房屋)。
6.【答案】CD
【解析】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各買受人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
7.【答案】BD
【解析】(1)選項AB: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只能“2選1”;(2)選項CD: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違約方有權主張扣減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8.【答案】ABC
【解析】(1)選項A: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在本案中,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的20萬元違約金屬于乙公司的實際損失,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2)選項BC:違約損失賠償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可期待利益損失”),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因對方違約而獲有利益,違約方有權主張從損失賠償額中扣除該部分利益;在本案中,如果經人民法院認定兩合同差價100萬元屬于可期待利益損失,則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張賠償合同差價,但乙公司因未履行與丙公司的合同而節約的運費、稅費應認定為因甲公司違約而獲得的利益,在損失賠償額中抵減,則除實際損失外,主張賠償損失92萬元。(3)選項D:合同分別在甲乙、乙丙之間成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違約責任亦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間談及。
9.【答案】ABC
【解析】(1)選項ACD:“買賣不破租賃”;(2)選項B:只有房屋租賃的承租人才享有優先購買權,對于其他標的的租賃,并不適用優先購買權。
10.【答案】BD
【解析】由于戊符合善意取得票據權利的條件,可以享有完全的票據權利。
11.【答案】ACD
【解析】(1)選項ABD:《企業國有資產法》所稱的“關聯方”,指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①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②為關聯方提供擔保;③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投資。在選項B中,趙某為職工,不屬于關聯方。(2)選項C: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不得兼任經理。
12.【答案】ABC
【解析】選項D:金融類企業因其他出資人的出資額發生變動,造成國有資本持股比例發生5%以上(含5%)變化的,須申辦產權變動登記。
13.【答案】BCD
【解析】(1)選項A:屬于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反壟斷法》。(2)選項B:屬于固定商品價格的橫向壟斷協議。(3)選項CD:屬于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的行政壟斷行為。
14.【答案】ABD
【解析】選項C:征收反傾銷稅(臨時反傾銷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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