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三章存貨第三節期末存貨的計量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一)可變現凈值的基本特征
1.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的前提是企業在進行日常活動
2.可變現凈值為存貨的預計未來凈現金流量,而不是存貨的售價或合同價
3.不同存貨可變現凈值的構成不同
(1)產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貨,其可變現凈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2)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其可變現凈值為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該存貨所生產的產成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二)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考慮的因素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鑿證據,是指對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有直接影響的確鑿證明,如產成品或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與企業產成品或商品相同或類似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供貨方提供的有關資料、銷售方提供的有關資料、生產成本資料等。
存貨期末計量的具體方法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三章存貨第三節期末存貨的計量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存貨期末計量的具體方法
(一)存貨估計售價的確定
(二)材料存貨的期末計量
(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方法
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應當按單個存貨項目計提。但是,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期末對存貨進行計量時,如果同一類存貨,其中一部分是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另一部分則不存在合同價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區分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和沒有合同價格約定的存貨,分別確定其期末可變現凈值,并與其相對應的成本進行比較,從而分別確定是否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四)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處理
企業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計算出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再與已提數進行比較,若應提數大于已提數,應予補提。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提示】當存貨可變現凈值小于存貨成本時,“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方余額=存貨成本-存貨可變現凈值
(五)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
對已售存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實際上是按已售產成品或商品的賬面價值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企業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盤虧或毀損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會計》第三章存貨第三節期末存貨的計量的內容。
【重要知識點】:存貨盤虧或毀損
存貨發生的盤虧或毀損,應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根據造成存貨盤虧或毀損的原因,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二)屬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或毀損,按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予以轉出。
相關推薦: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山東 |
安徽 | 浙江 | 江西 | 福建 | 深圳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