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2006年工資改革繞不開1993年的改革。1993年公務員薪資制度改革,國家層面提出建立“地區津貼制度”,各地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制定自身的“津補貼”。
之后,國家并未出臺統一政策。在此背景下,地方發放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名目逐漸失序,地區、部門、單位的工資外收入基本處于失控狀態。復旦大學博士孫琳曾專門研究過中國的公務員薪酬問題,據其不完全統計,各地擅自發放的津貼補貼名目達到300多項。
2006年,新一屆領導上來后,在全國推行了一場轟轟烈烈的改革。此次公務員(包括事業單位)工資改革的重點為“限高、穩中、托低”,高收入人群的補貼將遭削減。具體做法是:第一規范補貼,設定上、中等收入的政策范圍,收入超過平均線的要削減;第二是穩中,即中間的收入層次者工資水平可以繼續保持,也可以適當增加;第三就是托低,即要用3年時間提高低工資收入人群收入,使其達到平均水平。據悉,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時國家對公務員津補貼標準出臺了一個范圍,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萬元,也不能高于4萬元。
不同省最高相差幾千元
對于各地區、各部門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即陶磊工資條中的工作津貼和生活補貼部分),各單位名稱會有差別,但同地區同級別的津補貼差別并不太大。中央某部委一位正科級工作人員透露,國家統發1000多元,每月津補貼3000多,每月實發工資5000元出頭;國務院某直屬機構副處級干部向記者提供的工資條,沒有工作津貼的名稱,所有津補貼細化到各項,如物價補貼215元、交通費40元、生活補貼260元、提租補貼90元……另一位在地方某市級機關任職的公務員告訴本網記者,其屬于正科級,國家統發的基本工資1000多,津補貼部分按照地區標準2000多,每月實發工資3000多元。
《經濟觀察報》2008年的一篇報道指出,“陽光工資”后,由于津補貼改革是地方自費改革,地方財政承擔了更大的壓力,規范以后“暗補”變“明補”,原來一部分由單位自己解決的補貼變成了財政支出。
此外,即便是在一個省內,補貼的金額也有不小的差距。中央對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有個核算公式:省直機關津貼補貼標準=(省會城市平均標準+全省平均標準)/2,如果省直機關要想達到300元的標準,省會城市就要比平均值高。
這種制度造成了不同省之間、同省不同市縣區之間津貼補貼相差最高達幾千元。一位2007年剛畢業參加工作的深圳司法系統的法警,2008年稅前工資為8100元,實際扣除各項保險繳費之后工資所得約6200元。這讓西部地區同樣資歷的公務員望而興嘆。即便扣除兩地物價因素,差距仍可觀。根據第一輪規范的結果,即使有年均津貼補貼2.1萬元這個最低調控線,很多財力弱的貧困地區也根本無法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