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公安機關的職責
一、 公安機關職責的含義和特點
職責,即職業(yè)責任。公安機關的職責,是公安機關依法在管轄范圍內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所決定的。
公安機關職責具有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責任性等特點。法律性,即公安機關的職責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所確認的。政治性,即公安機關的職責體現國家政權的根本屬性。行政性 ,即公安機關職責反映了國家行政管理的部分職能 。有限性,即公安機關的職責是有范圍的,超過范圍,就是越權。責任性,即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須依法履行職責,如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將受到紀律乃至法律的追究。
二、公安機關的政治和社會責任
第十二次全國公安會議(以下簡稱”十二公”)明確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公安機關在新世紀、新階段擔負著鞏固共產黨執(zhí)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證人們安居樂業(yè)的重大政治和社會責任 。這三大責任把黨和國家及人民緊密的聯系在一起 ,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公安機關的職責 ,作用緊密的聯系在一起,賦予了公安工作的新內涵,明確了公安機關肩負的崇高責任。
二、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必須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jiān)督;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特種行業(yè)進行管理;
(七)警衛(wèi)國家規(guī)定的特定人員,守衛(wèi)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游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qū)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罪犯執(zhí)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jiān)督、考察; (十二)監(jiān)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jiān)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指導治安保衛(wèi)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人民警察法》第6條對人民警察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具體列舉了14項職責。但是考慮到,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 ,還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 ,所以又加了一個概括性條款 ,即 “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這里的“法律” ,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法規(guī)”,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兩種,其中行政法規(guī)是指由國務院頒布或者批準的規(guī)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guī)是指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通過的規(guī)范性文件。
《人民警察法》還規(guī)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應當履行職責。這一規(guī)定一方面指出人民警察在遇到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形時,即使在非工作時間,也必須履行職責,不得借口不在工作時間而逃避履行職責;另一方面也確認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對緊急情形履行職責的合法性。
此外,《人民警察法》還規(guī)定了公安機關在救護、扶助、調解等公益方面的責任義務。要求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三、公安機關主要警種的職責
警種是依據警察職位及工作特征對人民警察做出的類別劃分,公安機關各種警種的職責表現為
(一)治安警察的職責
治安警察是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 。其主要職責是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處理治安案件;管理特種行業(yè);查禁違禁物品;預防犯罪;了解并掌握社會治安動態(tài);預防和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進行治安巡邏 ;發(fā)動群眾參加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等工作。
(二)戶籍警察的職責
戶籍警察是負責管理戶籍、掌握戶口動態(tài)等戶政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執(zhí)行戶口管理制度,做好戶籍管理和人口統(tǒng)計工作。
(三)刑事警察的職責
刑事警察簡稱“刑警”,是負責刑事案件偵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事警察包括刑事偵查人員和從事刑事科學技術的法醫(yī)、化驗員、鑒定員、警犬訓練員等 。其主要職責是 :依法進行公開的 、秘密的專門調查和運用刑事科學技術 ,揭露和打擊刑事犯罪;運用公開管理手段、秘密力量和群眾聯防控制社會上的復雜場所,限制和縮小犯罪分子的活動空間;研究犯罪分子的活動規(guī)律,防范刑事犯罪活動。
(四)交通警察的職責
交通警察簡稱“交警”,是負責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進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對道路、行人、車輛和駕駛人員進行管理;防止和處理交通事故;開展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道路暢通。
(五)外事警察的職責
外事警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 ,對進出我國 (邊)境的外國人 ( 包括無國籍人 )和我國公民進行管理的人民警察 。其主要職責是:依照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對我國公民出入境和外國人入出境、居留、旅行進行管理;對我國公民和外國人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處理;發(fā)現和處理來華外國人的違法犯罪活動 ;保護外國人在我國的合法權益和人身、財產安全。
(六)巡邏警察的職責
巡邏警察簡稱“巡警”,是指在一定路線或一定地段用巡邏方式進行勤務活動的人民警察。其主要職責是:維護轄區(qū)內的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治安案件和突發(fā)性事件;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參加處置災害性事故;維護交通秩序 ;接受公民報警 ;勸解、制止公共場所發(fā)生的民間糾紛;為社會和公民提供救助和服務等。
(七)督察警察的職責
督察警察是對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的警察。其主要職責是對下列事項進行監(jiān)督: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qū)、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治安突發(fā)事件處置的情況;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執(zhí)行情況;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況;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文明執(zhí)勤、文明執(zhí)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guī)定的情況;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及其他情況。
(八)邊防警察的職責
邊防警察是負責維護我國邊境地區(qū)的社會治安,處理邊境涉外事務的人民警察。邊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度,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1997年,經國務院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廣州、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口9 個城市進行了邊防檢查職業(yè)化改革試點,由兵役制改為職業(yè)制人民警察。邊防警察主要職責是 :在陸地邊防線和近海海域進行軍事巡邏和警戒 ;在邊防口岸進行武裝警衛(wèi);依法管理邊境地區(qū)的社會治安;在邊防口岸和民航機場進行邊防檢查、安全檢查;防止非法越境,防范、打擊各類刑事犯罪和破壞活動,保障國家安全。
(九) 消防警察的職責
消防警察是同火災作斗爭的人民警察。消防警察實行義務兵役制,屬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序列 。其主要職責是 :依法進行消防監(jiān)督管理;預防、警戒和撲滅火災;對企業(yè)專職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進行業(yè)務指導;向群眾進行防火滅火的宣傳教育。
應當指出的是,公安機關各警種間的分工與協作是各警種正確履行職責不可缺少的條件。公安機關為了使人民警察更好地履行職責,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設置了不同的業(yè)務部門,從而形成了不同的警種。然而人民警察是個整體,其戰(zhàn)斗力取決于各警種協同作戰(zhàn)、整體作戰(zhàn)的能力。因此,各警種之間的分工是根據各警種的任務 、職責 、權限的不同而劃分的,是為了便利日常工作。這種分工是相對的,在發(fā)生重大事件或突發(fā)性事件時,往往是各警種聯合作戰(zhàn),在需要履行職責時,不允許人民警察借口不屬其職責范圍而拒絕執(zhí)行。
相關推薦:國家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江蘇 |
安徽 | 浙江 | 山東 | 江西 | 福建 |
廣東 | 河北 | 湖南 | 廣西 | 河南 |
海南 | 湖北 | 四川 | 重慶 | 云南 |
貴州 | 西藏 | 新疆 | 陜西 | 山西 |
寧夏 | 甘肅 | 青海 | 遼寧 | 吉林 |
黑龍江 | 內蒙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