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
一、人民警察的義務
(一)人民警察義務的概念和特點
人民警察義務,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人民警察義務具有以下特點:
1.人民警察義務主體的特定性。
人民警察的義務是基于人民警察的職務關系而產生的,因而承擔和履行義務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只有人民警察才是這些義務的承受主體。
2.人民警察義務具有平等性。
人民警察作為國家公務員,受國家委任而執(zhí)行公務,其在法律上的義務是平等的。這種平等性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無論其職務高低,資歷深淺,警種是否相同,都要履行法律所設定的人民警察義務。
第二,國家公安機關、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對人民警察的公務行為實行監(jiān)督,對任何警務人員的違法行為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3.人民警察義務直接決定于國家的任用行為。
人民警察擔任職務,執(zhí)行公務,反映了國家對人民警察的任用關系。因此,人民警察的權力、義務來源于國家的任用行為,只有國家選任他為人民警察時,他才必須遵守人民警察義務,如果其脫離了與國家的任用關系,則其作為人民警察的義務也就終止了。
(二)人民警察義務的主要內容
《人民警察法》第20條規(guī)定:“人民警察必須做到:(一)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這是對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行為要求,是人民警察職業(yè)道德方面的義務。
1.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
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其核心就是一個“公”字,即要做到出以公心,不為權勢、金錢、私情和其他私利所動,剛正不阿,公正無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在執(zhí)法辦案和辦理一切事務中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則,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
做到秉公執(zhí)法,辦事公道,要具備較高的業(yè)務水干和政策水平,有較強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較高的法律素質和執(zhí)法水平;凡是法律規(guī)定禁止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堅決不做;凡是法律規(guī)定必須做的事情,人民警察就要帶頭去做;凡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職權,就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來行使;在執(zhí)法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忠于事實,正確適用有關法律,做到不枉不縱;依法辦事,清正廉明,排除各種社會關系和人情的干擾,抵御金錢、美色等各種誘惑。
1. 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社會公德是一定社會中被社會所有成員共同確認并自覺遵守的基本道德準則,它是道德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公德是在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公共生活中形成的,反映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公共生活的要求,調整人們在社會人際交往和社會公共生活中的行為和道德準則。社會公德是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任何社會成員,不論其社會身份如何,都要遵守社會公德。
人民警察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捍衛(wèi)者,是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是正義、公正的象征,這就決定了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是人民警察義不容辭的義務。人民警察模范遵守社會公德有利于其履行維護社會秩序的職能,增強其執(zhí)法的權威性;有利于推動和促進良好社會風氣和社會秩序的形成;有利于提高人民警察的自身素質,在人民群眾心目中樹立起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贏得人民群眾的尊敬、信任和支持。
3.禮貌待人,文明執(zhí)勤。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文明辦事,禮貌待人,接待群眾熱情耐心,態(tài)度和藹,杜絕“冷、硬、橫”。執(zhí)勤中依法辦事,不卡壓,不刁難,不惡語傷人,不冷嘲熱諷,不講粗話、臟話,對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實行文明管理,不打罵,不體罰虐待,實行人道主義。
4.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我國幅員遼闊,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各地區(qū)、各民族都有自己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民警察必須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尊重各地區(qū)、各民族的習俗,成為維護民族團結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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