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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九)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
為了提高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質量和效率,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應互相協作和配合,嚴格履行協查、協辦職責。在收到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協查、協辦請求后,應當按照異地公安機關的要求,將有關的材料、情況迅速反饋回去,對于需要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要積極配合。
(十)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隨著跨國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為了加強打擊犯罪的力度,迫切需要各國警方之間的密切協作與配合。我國公安機關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和公安部簽訂的雙邊合作協議,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與外國警察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和警務合作。
三、公安刑事執法的主要措施
(一)偵查措施
1.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的一種訴訟活動。
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應讓犯罪嫌疑人陳述有罪的情況或無罪的辯解,應制作訊問筆錄。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并應出示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訊問不滿18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 ,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到場,這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充分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人道主義精神,也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在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詢問證人。詢問證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進行查詢的一項訴訟活動。
詢問證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地點可以是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偵查人員必須出示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應制作筆錄。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詢問不滿18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被害人,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
3.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進行實地觀察、檢驗,以發現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的痕跡和物品的訴訟活動。主要包括:
(1)現場勘驗。指偵查人員對犯罪現場進行觀察、攝像、拍照,對現場遺留的與犯罪有關的物品進行提取、保全的活動。其目的是查明與犯罪有關的情況,發現和收集證據,研究分析案情,判斷案件性質,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破案提供線索和證據。發案地公安派出所、駐鄉人民警察或者保衛組織要妥善保護現場,注意保全證據,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偵查人員接到通知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勘查現場,應當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查證》。必要時,也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現場勘驗。
(2)物證檢驗。指偵查人員對收集到的物證進行檢驗、核對,確定其特征,進而確定該物證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的活動。物證檢驗應由偵查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主持下進行檢驗。
(3)尸體檢驗。指通過尸體解剖和尸表檢驗,確定或判斷死亡時間、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方法等,以分析案情、獲取證據的一種偵查方法。尸體檢驗應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由法醫或者醫師進行 。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 ,偵查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但應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4)人身檢查。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生理狀態及病理狀態,偵查機關可以對其人身進行檢查。除緊急情況外,人身檢查必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而偵查人員又認為有必要檢查時,可以強制檢查。強制檢查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不適用于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應當由偵查人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5)偵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為了查明或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或情節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生或如何發生,而在同等條件下將該事實或情節人為地加以重演的一種偵查方法。偵查實驗必須是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時 ,經縣級以上偵查機關負責人批準才能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4.搜查。搜查,是指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的搜索和檢查。
搜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執行搜查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在執行逮捕、拘留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一時,不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1)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的。(2)可能隱藏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的。(3)可能隱匿、毀棄、轉移犯罪證據的。 ( 4 )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 )其他突然發生的緊急情況。
對搜查的情況應當制作搜查筆錄,由偵查人員、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和他的家屬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5.扣押物證、書證。扣押物證、書證,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制收取和扣留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的一種偵查方法。其目的縣為了取得和保全證據,防止證據被毀損或被隱匿。因此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及時主動進行,以多方獲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一切事實。
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調取證據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公安機關介紹信和偵查人員工作證。
場勘驗或者搜查中發現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證、書證需要扣押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違禁品,無論是否與案件有關,都應扣押,并及時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扣押的物證 、書證 ,要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三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后 ,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對物證、書證要妥為保管。對于決定扣押而又不便提取的物品,應當現場加封,妥為保存;對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證 ,應當拍成照片 ;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不能加封的物品 ,應當責成專人負責保管。
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時候,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然后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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