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作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識部分常考的考點。根據《物權法》第179條的規定,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的總稱。下面我們就對抵押權進行詳細的了解。
一、抵押權
1、抵押權概念: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法律關系:抵押權人(債權人)、抵押人(債務人或其提供的第三人)、抵押物。
2、法律特征
⑴抵押權為擔保物權。
⑵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財產上設定的物權。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特定權利。
⑶抵押物不移轉占有。
⑷抵押權的價值功能是抵押物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
3、抵押權的種類
(1)一般抵押權和特殊抵押權(法律依據不同)
特殊抵押權如:共同抵押權、浮動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
(2)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和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權的客體是特定的不動產物權。
二、抵押財產的范圍
抵押財產即用于提供擔保的財產,也稱抵押物、抵押標的物。
1、法定的抵押財產范圍:
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⑵建設用地使用權;
⑶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⑷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⑸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⑹交通運輸工具;
⑺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2、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
⑴土地所有權;
⑵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⑶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⑷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⑸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財產的特別規定
⑴房地一并抵押原則
⑵未確定財產(動產)的浮動抵押
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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