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人多地少是不少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在全球化時代,國際糧價的波動往往對國內糧食生產具有重要影響。要保證糧食供給、爭取國際糧價話語權,必須使農業“走出去”。在這些方面,其他國家積累了一些經驗,值得借鑒。
韓國、日本等國土地資源嚴重不足,同時面臨城市化導致的勞動力不足以及糧食結構改變等不利因素。為保障農產品供給,韓日等缺糧國家早已開始推動“海外屯田”戰略。
據介紹,日本已在境外開發農田1200萬公頃,相當于其國內耕地面積的3倍;韓國在海外購買和租賃的農田達243萬公頃,相當于國內耕地面積的 1.3倍。韓日農業“走出去”,利用豐富的國際投資和管理經驗,借助多元化的規模經營,獲得了強大的國際競爭力,對保障其糧食供應起到了積極作用。在兩國農業“走出去”的過程中,存在一些共同的做法。
一是設立農業海外開發專門機構,頒布海外農業開發指南
上世紀90年代,世界人口持續增長,發展中國家經濟加速,糧食安全日益為世界所關注。日本也開始尋求通過在世界范圍發展糧食生產,以保障糧食安全。 1999年,日本頒布新的《糧食、農業與農村基本法》,將糧食安全納入農業政策目標的范圍。此后,日本海外農業投資開始由北美、拉美向亞洲和非洲轉移。 1990年初,日本開始在亞洲設立食品、飲料企業,農業對外投資在對外投資總額中所占比重迅速攀升。目前,日本的海外農場遍及巴西、阿根廷、俄羅斯、烏克蘭、中國、印尼、新西蘭、美國等地。
二戰后,韓國政府長期對本國糧食安全形勢具有危機意識。20世紀70年代末,韓國政府為實施大米增產政策,在阿根廷購買土地,開啟了韓國海外第一宗開荒種田項目。2008年初,時任韓國總統李明博發出“建立海外糧食基地”號召,力爭把韓國糧食生產(包括國內生產與海外屯田)自給率提高到50%。同年 6月,韓國政府提出《10年海外農業開發戰略計劃》,2011年進一步完善該戰略。2012年1月,韓國《海外農業開發合作法》正式生效,過去只局限于石油等礦物資源領域的投資對象擴大到水稻、大豆、玉米、畜牧等外國農業資源,進而為開發外國農業項目提供了法律保障。2013年韓國新任總統樸槿惠對海外屯田寄予了更大的期望。
海外農業開發服務中心是韓國政府支持海外屯田戰略的主要機構,屬于韓國農林水產部。該中心擁有完整的海外投資服務體系,包括企業融資服務、投資目標國環境調查、農業及農村基礎設施情況調查、企業技術支持、員工培訓等。同時,韓國國際合作局、韓國進出口銀行以及韓國農村發展局也是支持韓國海外屯田的重要部門。2012年2月,韓國海外農業開發協會成立,協會的目的是保護韓國在國外農業開發商的合法權益,負責收集和分析信息、調查研究、培養人才等業務。協會還通過舉行投資說明會等方式支援韓國在外國的農業開發商。
此外,韓國政府積極制定《海外農業投資指南》,以推動韓國企業對海外農業的投資。《海外農業投資指南》包括增加投資對象國農業生產力方案、主要投資對象國有關法規、制度介紹等。
從20世紀70年代到2012年,韓國已累計開發了100多個海外農業項目。2008年4月,時任韓國總統李明博在赴美訪問途中,就“建立海外糧食基地”問題召開了記者招待會。當月,韓國還獲得了海外墾田的巨大成果——以無償援助的方式在蒙古國獲得了27萬公頃的土地。
二是設立農業海外財政開發基金,鼓勵海外農業開發融資
日本自上世紀60年代末逐步放寬農業等諸多行業的對外直接投資,政府還以股權參與的形式直接涉足海外農業投資。日本農林水產省下設的海外農業開發協會每年有一定的政府預算用以開發海外農場;對于有意海外投資的日本民間企業,其投資環境調查費的50%由國庫提供。
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日本將“綜合國家安全”作為對外援助政策的重要目標,其主要內容是維持來自國外供應商穩定、低價的原材料及糧食供應。該計劃旨在通過與海外農業生產者簽訂合約以保障日本的農產品來源。日本選擇了若干擁有大量未開發土地資源及高額稅收補貼或政策支持的國家實施該計劃,如巴西、印度尼西亞等發展中國家。
在這些政策指引下,日本食品加工企業及零售商紛紛在海外投資建廠,既可繞開某些主產國的出口限令,亦可利用某些國家采購成本、勞動成本及土地價格較低的優勢。在政府的支持下,日本農業企業通過訂單生產、修建及收購農業設施、聯合經營及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獲得境外糧食生產自主權,保障這些國家糧食對日出口,并通過直接的質量控制保障日本的糧食安全。
韓國政府近年來也出臺相關政策支持海外谷物生產。海外農業開發貸款基金主要支援韓國企業的海外農業項目開發,政府最高給予這些企業所需經費70%的融資額度,融資金額按2%~3%的低年息計算,可拖欠5年,按10年期限進行償還。
三是開展國際農業屯田聯盟,與他國聯手共同海外屯田
進入21世紀后,確保糧食安全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2009年,日本政府表示:為保證糧食供給,日本有必要在海外投資建設自有糧庫,確保大豆、玉米的供應,加大與中南美洲、東亞、中亞的合作;積極投資糧食出口必經道路、港灣的基礎設施建設;通過民間企業合作,加強日本在中南美洲農業開發力度。為推動日本農業企業在海外投資收購農田和農場,日本還在八國集團(G8)成員國中極力推動《國際土地投資指南》。2009年,該指南在G8會議上獲得通過。
為有效介入世界糧食生產資源與經營鏈,韓國計劃聯手日本同世界四大糧商之一的邦吉合作在美國建設糧食出口基地,種植小麥、大豆、玉米等作物。2012年6月韓國農業水產食品流通公社與歐洲糧食巨頭尼德拉公司、瑞士飼料用糧食企業永裕集團簽訂戰略合作伙伴協議。
韓日農業“走出去”的三大啟示
從韓日農業“走出去”的歷程和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農業“走出去”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我們需要汲取其經驗,同時要規避其教訓,努力與投資目標國實現互利共贏。
首先,應充分考慮東道國利益訴求,避免投資摩擦。
在實施農業“走出去”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投資對象國的需求,幫助對方發展農業,實現互利共贏。日本早在農業“走出去”初期,就充分認識到預防投資摩擦的重要性,盡量減少或消除投資對象國政府及民眾的誤解或抵制。日本一些有識企業提出要避免日本涉農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產業密集投資,要制定詳細的可行性報告,盡最大可能地爭取當地政府與民眾的理解,并通過管理層的本土化實現日本與投資對象國的共同繁榮。例如,日本在巴西投資時,發現巴西長期實行高利率信貸政策,眾多當地農戶負債率高而無法達到申請貸款條件。為此,日本專門推出低利率貸款方式,降低當地農戶負債率,受到農戶歡迎,從而收到了良好成效。此外,在農業“走出去”中,日本也對農業可持續發展與環境保護給予了充分重視。
其次,政府支持是農業“走出去”的重要保障。
為支持農業“走出去”,政府應與投資對象國建立農業合作關系,簽訂投資協定,公共部門、行業協會等應與企業通力合作,為農業企業“走出去”提供保障,最大可能提供政治保護,避免政治和社會風險。此外,鑒于農業“走出去”投資量大、周期長、風險高,政府也要為農業企業“走出去”提供信貸、稅收和保險方面的支持。日本政府就與許多國家簽訂了農業合作協議和經貿協定,為農業“走出去”鋪平了道路。日本國際協力機構等組織也在促進農業國際合作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三,農業“走出去”需要恰當的制度設計。
通過恰當的制度設計,日本實現了多樣化的農業“走出去”模式,從貿易合作到生產投資,從收購土地自己經營到訂單生產,從建立子公司到與當地企業合資聯營,日本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政治、社會及農業產業狀況,因地制宜,有效地規避了政治及投資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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