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擔保體系、保證 |
第 4 頁:抵押 |
第 6 頁:動產質押 |
第 7 頁:權利質押 |
第 8 頁:留置 |
第 9 頁:定金及其他問題 |
一、擔保體系
債權擔保的必要性來自于其性質與效力。債權為請求權,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只能借助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自愿履行或強制履行),才能使債權得到實現。然而,債務能否適當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狀況,即責任財產。
為了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及時得到實現,現代大陸法系的民法均承認債權的擔保制度,主要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
廣義上的債的擔保,包括狹義的債的擔保與債的保全。關于后者,將在“合同的保全”部分中進行探討。狹義的債的擔保,即本部分所稱“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1、人保:除債務人財產之外,又附加了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包括:保證、連帶債務人以及并存的債務承擔。擔保法上僅指保證。
2、物保: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作為債權人之債權優先受償的對象、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和法定優先權,擔保法上指前3種。
3、金錢擔保:于債務之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指定金。
擔保的范圍:
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擔保權的費用(在質押和留置中還包括對質押物或留置物的保管費)。
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留置因為是法定的,所以無從約定)。
二、保證
1.保證的特征
用債保證債——信用擔保——信用就是名下的所有財產
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是保證人和債權人,債務人不是保證人的當事人
保證合同的訂立方式:
①在主債務合同中有保證條款
②在主債務合同中有以保證人名義的簽字
③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單獨訂立保證合同
④國際貿易中銀行單方發出的保函
之所以保證合同可以通過保證人單方發出,債權人接受就可成立,是因為保證合同是無償的單務合同(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也不用給于保證人對價)
所謂的有償保證是指,債務人和保證人簽訂有償的委托合同,委托保證人為其擔保
2.保證人合格:
財產獨立于債權人和債務人,且財產可被強制執行
【擔保法】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5、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擔保法】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擔保法】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6、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但私立學校和私立醫院同樣帶有一定的公益性,所以仍然不能做保證人
【擔保法】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擔保法】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8、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