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合同分類 |
第 3 頁:合同形式及合同條款 |
第 4 頁:要約與承諾 |
第 5 頁: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及履行抗辯權 |
第 6 頁:合同保全 |
第 7 頁:合同轉讓 |
第 8 頁:合同終止 |
第 9 頁:違約責任 |
(五)有名合同(典型合同)與無名合同(非典型合同)
1、區分標準:法律是否對某類合同賦予了特定名稱與特定規則;
2、區分意義:法律適用不同;
無名合同適用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合同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的規定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能夠獨立存在;
2、區分意義:決定從合同的效力,從合同服從主合同之命運。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一定無效
(七)束己合同與涉他合同
1、區分標準:是否貫徹合同的相對性,也即合同效力是否及于第三人
(1)束己合同,是指嚴格遵循合同的相對性,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僅限于當事人之間享有和承擔,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多數合同屬此。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設定了權利或義務的合同。(如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險合同);
2、區分意義:
(1).締約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為自己,涉他合同則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圍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八)本約合同與預約合同
1、區分標準:兩個合同相互間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關系
(1)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
(2)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其給付內容。雙方當事人互負此項使本約成立的債務的,稱為“雙務(方)預約”,僅一方當事人負擔此項債務的,稱“單務(方)預約”。
(3)預約的目的在于在將來訂立本約。當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訂立本約,是因為有時訂立本約的條件尚未成熟,于是當事人先訂立預約,使對方受其約束,以確保本約的訂立。
2、區分意義:
(1)預約的債務人不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時,債權人可通過訴訟請求其履行,從而通過裁判的方式成立本約;為求訴訟經濟,債權人可合并請求訂立本約和履行本約。
(2)預約具有一定程度的擔保功能,即擔保當事人在將來可以訂立并履行本約,從而實現自己的利益。
(九)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
1、區分標準: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是否確定
(1)確定合同,又稱實定合同,是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就已經確定的合同。一般的合同均為確定合同。
(2)射悻合同,又稱機會合同,是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在合同成立時并不確定,而是要取決于合同成立后是否發生偶然事故的合同。例如保險合同、抽獎合同、博彩合同。射體合同除法律特別承認的以外,均屬非法。
2、區分意義:
(1)確定合同一般要求等價有償,不能顯失公平,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效力(可撤銷); 射體合同則不要求等價有償。
(2)射幸合同因雙方的給付義務嚴重不對等,故其類型應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例如彩票在我國為合法,但賭博則為非法。
(十)一時的合同與維續性合同
1、區分標準:時間因素對確定給付的內容和范圍是否發生影響
(1)一時的合同,指時間因素對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合同目的因一次給付即可實現的合同。此所謂一次給付,既包括一次履行完畢,也包括分期履行,例如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貨。在后一種情形,因其總給付系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于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一時的合同乃是常態現象,故現代的債法多以其作為規范對象。)
(2)繼續性合同,是指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因時間的經過而有變化,使得合同目的須經持續的給付才能實現的合同。例如雇傭/勞動合同、租賃合同、倉儲合同、合伙合同、供應水電氣熱力的合同。 繼續性合同不同于分期付款或分期交貨的合同,因為在后者中,給付系自始確定,時間因素對于給付的內容和范圍并無影響。
2、區分意義:
(1)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時,其效力是否溯及既往不同:一時的合同,因具有恢復原狀的可能,故其因無效等原因而消滅時,一律自始歸于消滅; 合同因違約而解除時,原則上溯及既往,雙方有義務恢復原狀。 繼續性合同消滅時,因無恢復原狀的可能或不宜恢復原狀,故其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時,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已經過去的合同關系不受影響。
(2)違反繼續性合同,原則上應區別“個別給付”與“整個合同”予以處理:對個別給付,可直接適用合同法有關違約責任的規定;對整個合同而言,因違約而被解除時,應無溯及力。違反一時的合同則未必如此。
(3)繼續性合同的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可采用默示的方式延長合同期限,如《合同法》第236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十一)其他合同分類:
1、物權合同、債權合同、身份合同
2、民事合同、商事合同、行政合同
3、強制合同、非強制合同
4、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