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合同分類 |
第 3 頁:合同形式及合同條款 |
第 4 頁:要約與承諾 |
第 5 頁: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及履行抗辯權 |
第 6 頁:合同保全 |
第 7 頁:合同轉讓 |
第 8 頁:合同終止 |
第 9 頁:違約責任 |
九、合同終止(債的消滅)
1.體系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二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的附隨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解除
(1)發生原因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約定的單方解除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法定解除、單方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的解除,雙方都有解除權,要及時通知對方,解除后不需要賠償,但違約在先的除外)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四項的立法原則是:根本違約的情況才能行使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任意解除權的總結: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 【委托合同雙方的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承攬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 【運輸合同的托運人的的任意解除權】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擔保法】第二十七條【未約定保證期間最高額保證中的保證人的任意解除權】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2)行使
【合同法】第九十五條 【合同解除權】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解除合同的通知與異議】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3)效力
【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并不具有當然的溯及力;合同解除后賠償損失,是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有爭議)
【合同法】第九十八條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但違約金、定金等條款隨著合同的解除而同時也無效了)
3.抵銷(債權的從權利)
(1)法定抵銷的要件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 【法定抵銷、單方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故意侵權人不得主動抵銷,否則侵權案件的數量會增加)
、匐p方互負債務
【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一條 【個人債務不得抵銷企業債務】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②雙方債務均已到期
假如只有一個人的債務已經到期了,那么只有先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務也不得主動抵消
、鄯N類、品質相同
假如種類、品質不同,那么品質高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抵銷權
、芤勒辗梢幎ɑ蚝贤再|可以抵銷(人身性質的債務、不作為債務不得抵銷)
(2)協議抵銷
【合同法】第一百條 【協議抵銷、雙方抵銷】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4.提存(我國的提存部門是公證部門)
(1)發生前提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 【提存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四點效力(所有權、孳息、風險、費用)
【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條 【提存通知】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條 【提存的法律后果】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條 【提物的領取】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5.免除(單方、無因)
【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條 【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是單方行為,免除的意思表示免除人不可以撤消,但免除人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撤消之訴)
6.混同
【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條 【混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產生原因:兼并、繼承;混同分為債權和債務的混同、債務和債務的混同、物權和物權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