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合同分類 |
第 3 頁:合同形式及合同條款 |
第 4 頁:要約與承諾 |
第 5 頁: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及履行抗辯權 |
第 6 頁:合同保全 |
第 7 頁:合同轉讓 |
第 8 頁:合同終止 |
第 9 頁:違約責任 |
八、合同轉讓
1.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的合同當事人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只要約定轉讓協議就立即生效,不需要債務人同意,也不以通知債務人為必要,但是不通知債務人不得對抗債務人。
【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債權轉讓的禁止】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承租權、勞動工資的債權債務、擔保債權不能單獨讓與、人身損害的債權債務、基于家庭身份或社會身份的、基于人身信任的、不作為的)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
(1)同意與通知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轉讓中債權人的通知義務】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抗辯權(債務的從權利)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抵銷權(債權的從權利)
【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債務抵銷】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4)與第三人代為受領 注意和代理人的區別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第三人代為受領】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債務承擔(無因性)
(1)分類
免責式(筆記中沒有特別聲明的就是指這種)、并存式(沒有研究的價值)
(2)同意(是債務轉讓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債務轉移】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3)與第三人代為履行 注意和代理人的區別
【合同法】第六十五條 【第三人代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權債務協議概括轉讓:以買賣不破租賃為中心
【合同法】第八十八條 【協議的概括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如果沒有得到同意,則只有債權讓與的那部分有效,債務承擔部分無效)
4.債權債務法定概括轉讓:以分立為中心(其他:繼承等)
【合同法】第九十條 【法定的概括轉讓】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內部的比例協議有效,但不對抗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