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是政法干警考試的必考科目。什么是民法呢,它的定義是什么,它的調查對象是誰?別著急,此文告訴你什么民法。
民法是調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總稱。
1.民法的概念
(1)形式上的民法與實質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這是按一定邏輯順序編纂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實質上的民法,是指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種民事單行法。我國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民法通則》以及各種單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2)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規范,包括調整人身關系、財產關系、親屬關系、知識產權關系以及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狹義的民法,僅僅指調整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親屬法、知識產權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規范。
2.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即民法調整的對象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
(1)人身關系
人身關系是“人格關系”和“身份關系”的合稱。民法調整的人身關系即包括人格權關系和身份權關系。
所謂人格,是指自然人主體性要素的總稱。人格關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關系。人格要素是與自然人人身不能分離的,沒有直接經濟內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體、健康等物質性要素和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得拋棄、不得轉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亦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有限人格權。
所謂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關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親屬關系。身份關系僅存在于自然人之間,不得拋棄和轉讓。
(2)財產關系
財產關系是人們基于財產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民法調整的財產關系是發生于平等主體之間的。其特點是:①當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②當事人支配財產的意志獨立、意志自由;③人身的物質要素不能作為財產,如人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可分為兩類:支配型與流轉型。支配型財產關系表述的是財產歸何人控制的狀態,回答財產“是誰的”或“由誰利用”這樣的問題。在支配型財產關系中,對物的支配,民法上稱之為物權關系;對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稱之為知識產權。流轉型財產關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換中的財產關系,表述財產在交易中即財產因買賣、租賃、借貸、承攬等行為而發生的移轉狀態。流轉型財產關系民法上稱之為債的關系。
以上就是為各位考生總結的關于民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希望考生們細細研讀,熟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