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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進入20世紀以來,隨著“新公共管理運動”的興起,英國的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的合作逐步加強,政府部門參與國家公共管理的競爭力大大增強,公務員職業精神進入了新境界。這場運動以1979年英國首相瑪格麗特·撒切爾上臺為標志。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英國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發起反對浪費和低效益的運動,以企業精神重塑政府,使政府成為“以績效為中心”的組織;1982年英國政府推出旨在提高行政績效和強化管理責任的“財政管理創新”活動;1987年推行了“下一步行動計劃”;1991年推出“公民憲章”和“市場檢驗”活動;1994年,又提出一項名為“新的行政機關”白皮書計劃。英國政府還創造了一種以人為本的環境,撒切爾政府時期,政府曾概括性地提出“公眾是顧客,政府為顧客服務”的原則,這是對以前存在的公務員高高在上理念的糾正。進入梅杰政府時期,又提出了“顧客中心論”的觀念,要求政府不要墨守成規,要不斷改進服務方法,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1991年出版的《公民憲章》明確要求,政府各部門應該了解人們期望的服務和政府各部門能夠做到的服務,不能歧視任何特殊人群,無論其種族、性別、信仰、職業、語言有何不同,也無論是孤寡老人還是殘疾人,政府都應向他們提供相應水準的服務。顯然,這一觀點標志著英國行政主客體關系的重新構筑,是對傳統的官僚體制觀念的巨大更新。
20世紀70年代,美國政府的一系列不道德行為,如“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等,給公務員職業精神的發展以極大打擊,人們開始反思過去幾十年的公務員職業精神建設;加之70年代末,經濟“滯脹”局面的出現,政府財政壓力凸顯,這一切促成了美國政府重新確立新的治理理念,開始以非官僚化為取向進行一系列更具適應性、責任心和效率的行政改革。這一時期美國公務員職業精神的發展呈現出了新特點:發展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在注重結合實踐的同時,理論建設水平也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美國國家政府制定了詳細的公務員職業道德規范及處理措施,并及時設立了相應的、廣泛的管理監督機構,以保證所有規范和措施真正落實到位。在1883年《彭爾頓法》的基礎上,美國制定了許多約束公務員道德規范的法案,如1978年10月,美國國會出臺了《公務員改革法》,并通過了《美國政府道德法》;1989年又通過了《美國政府道德改革法》;1990年頒布了《美國政府官員及雇員的行政道德行為準則》;1992年制定了《美國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倫理行為規范》等等。美國國會和聯邦政府設有倫理委員會、倫理辦公室等機構。另外,注重公民和民間組織及社會團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新加坡政府的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的歷史并不長,但其在廉政建設方面卓有成效,其嚴格的法律環境,為公務員職業道德的建設提供了有效保障,這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對于政府行政行為和公務員行為有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例如,他們訂立了《公務員指導手冊》,對公務員的政治行為、工作紀律、言行舉止都做出了明確規定。第二,他們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違法亂紀都會受到嚴厲處分,無論其性別、種族、身份、職業及地位高低。第三,由于職責明確,授權充分,人們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工作效率很高。同時,政府還設有內閣廉政署、各部常務次長、公務員委員會、檢察長公署、總審計長署等機構,對各個部門和各級公務員行為進行嚴密的監督。
5.把好“進口關”,完善公務員進出機制。從公務員招聘的源頭加以控制,將那些德才兼備的優秀人才發展到隊伍中來,以保證國家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繼續采用、完善當前的公務員考錄制度,對于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錄用考試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結合公務員考核獎懲制度,定期對公務員職業精神進行客觀、公正、科學的考評,并依據考評結果進行獎懲,對于表現不良的公務員,按照其情節輕重相應進行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強化公務員職業精神的監督機制。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在黨和政府領域,可以將有關行政倫理管理職能賦予中央紀委和檢察院,不再設置新機構。同時,建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政協常委會設立倫理委員會,其職能一是監督或參與監督《公務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實施,二是負責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自身的職業道德建設。另外,探索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監督相結合,部門內部和部門外部監督相結合,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并充分調動群眾、民間組織及社會團體的力量,發揚輿論監督作用。